
據司法部稱,過去一段時間,一些部委及部級機構進行審查,發現若干法律規範性文件已不再適用,但尚無法律依據認定其完全失效。原則上,這些文件仍被認定為“有效”。
為確保法律體系的公開、透明,同時確保正確遵守規定,頒佈文件以廢除上述文件是必要的。據此,政府廢除全部或部分24項法令,以終止這些文件的效力。
廢除關於人民證的法令
剛頒佈、自2026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法令將廢除政府的全部18項法令,包括:
– 1995年5月27日第35號法令,關於設立直屬政府的國家儲備局。
– 1995年12月14日第88號法令,關於對文化、文化服務活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及防治若干社會弊端。
– 1996年6月19日第36號法令,關於修改、補充1995年12月12日第87號法令、1995年12月14日第88號法令和1994年12月31日第194號法令所附條例中關於文化領域違法行為處罰及防治社會弊端的若干條款。
– 1999年2月3日第05號法令,關於人民證。
– 2003年第08號法令,關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駐外代表機構為經濟發展任務開展活動。
– 2004年第66號法令,關於將國家證券委員會劃歸財政部。
– 2006年第138號法令,詳細規定實施《民法典》中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規定。
– 2007年第170號法令,修改、補充1999年第05號法令中關於人民證的若干條款。
– 2011年第61號法令,規定根據《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令》採取送入治療機構措施的制度、治療機構的組織活動,以及對未成年人、自願進入治療機構者的適用制度。
廢除關於實施若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機制和政策的規定
– 2011年第97號法令,關於監察員和監察協作者。
– 2013年第106號法令,修改、補充1999年第05號法令中關於人民證的規定。
– 2014年第92號法令,關於監察員和監察協作者。
– 2014年第117號法令,關於鄉、坊、鎮衛生。
– 2015年第33號法令,關於執行監察結論。
– 2018年第37號法令,詳細規定對免予刑事責任的18歲以下犯罪人採取監督、教育措施的實施細則。
– 2018年第75號法令,關於船上保衛力量的組織、任務、權限及服裝、徽章。
– 2022年第29號法令,詳細規定並採取措施執行國會常務委員會2021年第12號決議,即允許在衛生領域實施若干機制和政策以服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 2025年第145號法令,規定兩級地方政府在城鄉規劃領域中的權限劃分、分權和分級。
政府還廢除6項法令的部分內容,包括:
– 2009年第103號法令第3條,頒佈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服務經營條例,以及《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服務經營條例》第28條。
– 2023年第22號法令第6條、第7條,修改、補充與資源與環境領域經營活動相關的若干法令條款。
– 2023年第35號法令第13條,修改、補充建設部國家管理領域若干法令的條款。
– 2023年第79號法令第26條,詳細規定《知識產權法》中關於植物品種權的若干條款及實施措施。
– 2025年第121號法令第39條第3款,規定司法部國家管理領域中的分權、分級。
– 第148號法令第32條,規定衛生領域中的分權、分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