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废除全部18项法令,删除6项法令中的多项条款

越南政府废除全部18项法令,删除6项法令中的多项条款

司法部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部委及部级机构进行审查,发现若干法律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但尚无法律依据认定其完全失效。原则上,这些文件仍被认定为“有效”。

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开、透明,同时确保正确遵守规定,颁布文件以废除上述文件是必要的。据此,政府废除全部或部分24项法令,以终止这些文件的效力。

废除关于人民证的法令

刚颁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法令将废除政府的全部18项法令,包括:

- 1995年5月27日第35号法令,关于设立直属政府的国家储备局。

- 1995年12月14日第88号法令,关于对文化、文化服务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及防治若干社会弊端。

- 1996年6月19日第36号法令,关于修改、补充1995年12月12日第87号法令、1995年12月14日第88号法令和1994年12月31日第194号法令所附条例中关于文化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及防治社会弊端的若干条款。

- 1999年2月3日第05号法令,关于人民证。

- 2003年第08号法令,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为经济发展任务开展活动。

- 2004年第66号法令,关于将国家证券委员会划归财政部。

- 2006年第138号法令,详细规定实施《民法典》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

- 2007年第170号法令,修改、补充1999年第05号法令中关于人民证的若干条款。

- 2011年第61号法令,规定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令》采取送入治疗机构措施的制度、治疗机构的组织活动,以及对未成年人、自愿进入治疗机构者的适用制度。

废除关于实施若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制和政策的规定

- 2011年第97号法令,关于监察员和监察协作者。

- 2013年第106号法令,修改、补充1999年第05号法令中关于人民证的规定。

- 2014年第92号法令,关于监察员和监察协作者。

- 2014年第117号法令,关于乡、坊、镇卫生。

- 2015年第33号法令,关于执行监察结论。

- 2018年第37号法令,详细规定对免予刑事责任的18岁以下犯罪人采取监督、教育措施的实施细则。

- 2018年第75号法令,关于船上保卫力量的组织、任务、权限及服装、徽章。

- 2022年第29号法令,详细规定并采取措施执行国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第12号决议,即允许在卫生领域实施若干机制和政策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 2025年第145号法令,规定两级地方政府在城乡规划领域中的权限划分、分权和分级。

政府还废除6项法令的部分内容,包括:

- 2009年第103号法令第3条,颁布公共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经营条例,以及《公共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经营条例》第28条。

- 2023年第22号法令第6条、第7条,修改、补充与资源与环境领域经营活动相关的若干法令条款。

- 2023年第35号法令第13条,修改、补充建设部国家管理领域若干法令的条款。

- 2023年第79号法令第26条,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植物品种权的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

- 2025年第121号法令第39条第3款,规定司法部国家管理领域中的分权、分级。

- 第148号法令第32条,规定卫生领域中的分权、分级。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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