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在8月26日舉行的2026年《城市發展法》實施部署會議上,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流光強調,賦權必須伴隨更大的責任,幹部應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正確、透明、不謀私利的決定,若為共同利益而出現失誤,城市將予以全力保護。
賦予可以另作安排的權力,同時附帶“屏障”
為建立安全的支點,保護“敢想敢做”的幹部,2026年《城市發展法》第62條第3款明確規定: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在為共同利益履行職責過程中,若造成損害,但經有權機關認定並非謀取私利、且是為了城市的共同發展,則視其性質和程度予以免除或豁免法律責任。
這一機制有助於消除幹部的顧慮心理,激勵幹部隊伍安心奉獻。與這種保護相伴的是,為嚴格管控、避免借政策之名謀私,第62條第1款也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腐敗、牟利、刁難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流光在8月26日學習貫徹、部署實施《城市發展法》會議上發言:
“為共同利益敢想、敢做、敢於擔當的幹部,若在革新過程中出現失誤,城市承諾予以全力保護。”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黎明德表示,《城市發展法》最大的突破在於徹底、全面地向城市下放權力。
胡志明市可自行頒佈與中央國家機關規定不同的規定,可就與國會法律、決議不同或法律尚未規定的全新政策進行試點決定。
然而,黎明德也強調,可以另作安排的權力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受限制地決定,《城市發展法》在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就設置了“屏障”。首先,不得在國防、安全、宗教領域試點新機制,試點期限最長為5年。
在實施某項政策前,胡志明市必須確定風險管理措施、管控與監督機制及問責責任。同時,若發現超出預期的負面影響,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必須立即暫停並報告市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據黎明德稱,最大的“屏障”是公開、透明和權力管控,會前會後對選民建議的審查、處理與答覆是衡量每項政策實際影響的一個渠道。
“當監督緊貼選民意見時,幹部就有了安心突破的支點,同時風險和消極因素也得到控制”,黎明德說。

將職權與問責責任掛鉤
2026年《城市發展法》規定了跟蹤、評估機制,並與鼓勵、保護為共同利益而積極、革新、創新、敢想、敢做、敢於突破的幹部的機制相掛鉤。
據黎明德稱,為共同利益工作、由有權機關交辦任務的幹部、公務員,若發生損害但被認定並非謀取私利,則視其性質和程度予以免除或豁免法律責任。
然而,為避免濫權,機關及負責人的職權和責任必須與權力管控機制相掛鉤,確保公開、透明和問責。
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文件,使新機制能在《城市發展法》於即將到來的10月1日生效時投入運行。
當前的優先事項是完善指導性文件體系。法律允許城市自法律通過之時起即制定、頒佈實施文件。其中,關於文件頒佈程序和手續的規定已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從現在到10月1日還有約兩週,據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黎明德稱,城市需要利用這段黃金時間進行準備,確保法律生效時新機制、新政策能夠立即運行。在2026年9月的會議上,市人民議會預計將頒佈數十項決議以落實該法的各項政策。
為使頒佈的文件能夠立即適用,準備階段必須對政策影響進行充分評估,廣泛徵求直接受影響民眾的意見,並徵詢各部委、行業的意見。
對於與中央規定不同的文件,城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和手續,不得走捷徑或適用簡化手續,但廢除或暫停效力的情形除外。
實施一年後,胡志明市將組織重新評估,以查看政策是否真正有效,並審議調整建議。

賦予更多權力以化解積壓項目障礙
2026年《城市發展法》第34條第6款非常具體地授權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決定與現行法律不同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化解自法律生效前就推進遲緩的公共投資、PPP、住房等項目障礙。
突破權伴隨著風險管控原則、堅決不將違規合法化、不讓新違規產生的界限;嚴肅處理借化解障礙之名行腐敗、包庇之實的行為(第34條第6款c項)。
一切處理流程和決定都必須公開(第34條第6款e項)。同時明確規定積壓項目處理的最後期限,最遲須於2031年12月31日完成(第34條第6款g項)。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發起30天神速部署《城市發展法》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阮文得發起“30個晝夜”行動,決心完成全部《城市發展法》實施文件,確保指導性文件體系自2026年10月1日起與法律同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