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在8月26日举行的2026年《城市发展法》实施部署会议上,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流光强调,赋权必须伴随更大的责任,干部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正确、透明、不谋私利的决定,若为共同利益而出现失误,城市将予以全力保护。
赋予可以另作安排的权力,同时附带“屏障”
为建立安全的支点,保护“敢想敢做”的干部,2026年《城市发展法》第62条第3款明确规定: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为共同利益履行职责过程中,若造成损害,但经有权机关认定并非谋取私利、且是为了城市的共同发展,则视其性质和程度予以免除或豁免法律责任。
这一机制有助于消除干部的顾虑心理,激励干部队伍安心奉献。与这种保护相伴的是,为严格管控、避免借政策之名谋私,第62条第1款也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牟利、刁难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流光在8月26日学习贯彻、部署实施《城市发展法》会议上发言:
“为共同利益敢想、敢做、敢于担当的干部,若在革新过程中出现失误,城市承诺予以全力保护。”

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黎明德表示,《城市发展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彻底、全面地向城市下放权力。
胡志明市可自行颁布与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不同的规定,可就与国会法律、决议不同或法律尚未规定的全新政策进行试点决定。
然而,黎明德也强调,可以另作安排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决定,《城市发展法》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就设置了“屏障”。首先,不得在国防、安全、宗教领域试点新机制,试点期限最长为5年。
在实施某项政策前,胡志明市必须确定风险管理措施、管控与监督机制及问责责任。同时,若发现超出预期的负面影响,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暂停并报告市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据黎明德称,最大的“屏障”是公开、透明和权力管控,会前会后对选民建议的审查、处理与答复是衡量每项政策实际影响的一个渠道。
“当监督紧贴选民意见时,干部就有了安心突破的支点,同时风险和消极因素也得到控制”,黎明德说。

将职权与问责责任挂钩
2026年《城市发展法》规定了跟踪、评估机制,并与鼓励、保护为共同利益而积极、革新、创新、敢想、敢做、敢于突破的干部的机制相挂钩。
据黎明德称,为共同利益工作、由有权机关交办任务的干部、公务员,若发生损害但被认定并非谋取私利,则视其性质和程度予以免除或豁免法律责任。
然而,为避免滥权,机关及负责人的职权和责任必须与权力管控机制相挂钩,确保公开、透明和问责。
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文件,使新机制能在《城市发展法》于即将到来的10月1日生效时投入运行。
当前的优先事项是完善指导性文件体系。法律允许城市自法律通过之时起即制定、颁布实施文件。其中,关于文件颁布程序和手续的规定已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从现在到10月1日还有约两周,据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黎明德称,城市需要利用这段黄金时间进行准备,确保法律生效时新机制、新政策能够立即运行。在2026年9月的会议上,市人民议会预计将颁布数十项决议以落实该法的各项政策。
为使颁布的文件能够立即适用,准备阶段必须对政策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广泛征求直接受影响民众的意见,并征询各部委、行业的意见。
对于与中央规定不同的文件,城市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和手续,不得走捷径或适用简化手续,但废除或暂停效力的情形除外。
实施一年后,胡志明市将组织重新评估,以查看政策是否真正有效,并审议调整建议。

赋予更多权力以化解积压项目障碍
2026年《城市发展法》第34条第6款非常具体地授权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决定与现行法律不同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化解自法律生效前就推进迟缓的公共投资、PPP、住房等项目障碍。
突破权伴随着风险管控原则、坚决不将违规合法化、不让新违规产生的界限;严肃处理借化解障碍之名行腐败、包庇之实的行为(第34条第6款c项)。
一切处理流程和决定都必须公开(第34条第6款e项)。同时明确规定积压项目处理的最后期限,最迟须于2031年12月31日完成(第34条第6款g项)。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发起30天神速部署《城市发展法》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得发起“30个昼夜”行动,决心完成全部《城市发展法》实施文件,确保指导性文件体系自2026年10月1日起与法律同步生效。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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