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青年報》報道,近期,有關一名年輕男子發佈視頻砍倒大叻松樹並拍攝詳細視頻教程教人如何讓樹死掉後上傳網絡一事,9月14日,大叻市春香坊人民委員會(林同省)已作出行政罰款決定,對H.N.M.(26歲,住大叻市春香坊安山街區)罰款3500萬越南盾,因其未經許可擅自砍倒松樹。
據此,大叻市春香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解釋處罰原因稱,這棵松樹被認定為城市綠化樹木,按林同省人民委員會2026年4月23日頒佈的關於林同省公園、綠化樹木和水面管理的第19/2026/QĐ-UBND號決定進行管理。
因此,這棵樹即使種在自家花園裡,想要砍伐或改變仍須申請許可。對H.N.M.未經申請砍樹的罰款額度依據第339/2026/NĐ-CP號法令第50條第3款a項。
然而,儘管許多讀者對該年輕男子的行為感到憤怒,但仍對僅僅砍伐自家種植的樹木卻被處罰一事感到疑惑。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胡志明市國家大學國際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阮德孝碩士認為,大叻市春香坊領導給出的解釋使許多人默認理解為:城市綠化樹木即使種在自家花園裡,仍屬於國家管理範圍,必須申請許可才能砍伐。

坊代表也確認,松樹是大叻的特色樹種,屬於省管理的城市綠化樹木目錄,因此不能擅自砍伐,同時明確排除果樹或不在地方目錄中的樹木。
在此事件中,首先需要強調一個原則性問題:根據第339/2026/NĐ-CP號法令第50條第3款a項(“未經許可擅自砍伐、遷移綠化樹木”)予以處罰的行為,僅在樹木屬於砍伐必須申請許可而未申請的情形時才構成。
“如果樹木從一開始就不屬於必須申請許可的範疇,就不存在可處罰的‘未經許可’行為。因此,‘這棵樹是否需要申請許可’並非次要細節,而是認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先決條件。”阮德孝碩士表示。
他還表示,在大叻市春香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所援引的解釋和處罰依據中,有兩點需要重新考量。
第一,關於將自家花園裡的三葉松認定為“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並據此認定砍伐必須申請許可的問題。
第19/2026號決定所附附件1將三葉松、兩葉松、馬尾松確定為“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然而,第258/2025/NĐ-CP號法令(頒佈第19號決定的依據文件)第3條第2款定義:“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是指街道空間(人行道、分隔帶、交通島)、公園、花園、廣場及規定的其他公共空間中的各類綠化樹木。”
這是按種植位置而非樹種作出的定義。根據這一定義,種在自家花園裡的三葉松很難被認定為“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儘管其樹種名稱出現在省公佈的公共綠化樹木目錄中。
第二,關於砍伐樹木必須申請許可的情形範圍。
第258/2025/NĐ-CP號法令第27條第3款僅規定兩種砍伐、遷移綠化樹木必須申請許可證的情形:屬於需要保護綠化樹木目錄的樹木,以及作為遮陰樹的公共使用綠化樹木(不屬於規定免許可證的情形)。
由於如上分析,種在自家花園裡的松樹很難被認定為“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因此對於個人在自家花園裡自種的松樹(據坊確認),按照第258號法令,只有當其屬於需要保護的綠化樹木目錄時,砍伐才必須申請許可。
關於“需要保護的綠化樹木”,林同省第19/2026號決定所附規定在第4條第2款中將其定義為一個單獨概念,包括:古樹、屬於珍稀瀕危植物目錄的樹木,以及列入越南植物紅皮書的樹木。
與此同時,第258/2025/NĐ-CP號法令規定得更寬:“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樹木”也被認定為需要保護的綠化樹木——而第19/2026號決定尚未將這一標準納入其具體化內容中。
這是原始文件與地方文件之間的差距,本身也值得林同省人民委員會審查、補充。另一方面,根據第85/2025/TT-BNNMT號通知,珍稀瀕危森林植物目錄包括松屬的一些物種,如大叻松(Pinus dalatensis)、扁葉松(Pinus krempfii)和春芽松(Pinus cernua)。
然而,大叻常見的三葉松(Pinus khasya Royle)並未列入該目錄。因此,不能僅憑俗名或在大叻的分佈地點,就當然地認定三葉松屬於該目錄調整範圍內的珍稀瀕危森林植物。
對這類樹種適用管理和保護制度,需要在正確科學名稱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確定。
“因此,對於大叻自家花園砍伐松樹事件,如果僅依據松樹被認定為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來作為處罰依據,則並不真正妥當,因為第258/2025/NĐ-CP號法令中‘公共使用的綠化樹木’的定義本身與種植位置相關,而非與樹種相關。”
“如果這棵樹被視為屬於需要保護的樹木,即便按照第258號法令比第19/2026號決定規定得更寬的‘歷史文化價值’標準,主管部門也需要明確具體依據以統一適用,而不是籠統援引樹木屬於城市綠化樹木目錄。此外,為了將保護三葉松作為大叻文化價值落到實處,主管部門需要調整林同省公園、綠化樹木和水面管理規定,使其更加合適。”阮德孝碩士提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