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撤銷判決回到起點,訴訟何時才有終點?

涉及河內巴亭中學校長阮氏平的案件是一個值得深思的案例。經過兩天庭審和兩天合議,9月14日,河內市人民法院撤銷了全部一審判決,將卷宗退回重新調查。

值得注意的原因是,出現了與確定補課費收取標準相關的新法律問題,以及一審未能查清的證據矛盾。這表明撤銷判決有時並非司法失敗。

相反,適時撤銷判決可能是防止錯誤進一步擴大的方式。但問題是:撤銷判決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不能讓訴訟成為死循環

另一個說明這一問題分量的例子,是河內兩名商人阮輝康和阮廷邦的案件。

據《青年報》刊登的信息,該案已持續16年,歷經多次審理、延期開庭和退回補充偵查。兩人多次喊冤。2016年和2020年的兩份一審判決曾分別判處16年至18年有期徒刑。

到2026年3月,該案第三次進入一審審理,但隨後又再次被退回補充偵查。

更值得注意的是,阮輝康曾被羈押13年4個月,直到2024年6月才被解除羈押措施;阮廷邦也曾被羈押約5年。

無需預先斷定誰對誰錯也能看出一件事:對一個人的一生而言,16年等待一份生效判決實在太長。

一樁拖得太久的刑事案件不僅產生訴訟成本。它可能奪走一個人的青春、健康、名譽、商業機會,以及無法追回的歲月。

因此,司法的效率不能僅用已審理案件數、已結案卷宗數或已作出的判決數來衡量。良好的司法還必須以能否正確、令人信服且在合理時間內解決來衡量。

撤銷判決是為了尋求真相,而不是開啟新的死循環

在巴亭中學案中,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僅在於是否存在超標準收費。更重要的是必須確定哪項規定具有作為定罪依據的法律效力,實際收費流程如何,是否有家長同意,以及證據矛盾應如何解決。

如果法律依據尚不明確就認定存在“超額收費”行為,那麼定罪結論的基礎就不夠牢固。

同樣,如果證據存在矛盾卻未經對質、審查和充分評估,退回補充偵查是必要的。

但撤銷判決後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能把重新調查變成一場為維護先前結論而尋找證據的活動。

重新調查必須從這樣一個問題開始:“客觀真相是什麼?”,而不是:“如何證明舊結論是正確的?”違規並不當然等同於犯罪。這也是需要特別留意的界限。

一名幹部可能在管理上出錯。一個機構可能在收支、建檔或執行程序中存在疏漏。但從管理違規到刑事責任,是很大的法律距離。

要給一個人定罪,必須依法律規定充分證明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過錯、後果和因果關係。不能用管理上的疏漏來代替犯罪證明。

也不能用“存在異常跡象”來代替證明義務。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懷疑必須靠證據解決,而不是靠推測。

訴訟的終點也是對人的保護

法律允許在必要時補充偵查、退回卷宗、撤銷判決重新調查。這些是糾正錯誤、保障正義的機制。但辦案機關的訴訟權不能與保護人權的責任相分離。

一樁長達10年至16年的案件強烈提醒我們:時間也可能成為一種司法損失。因為一份冤判可以用後一份判決來糾正。但一個人已失去的歲月,任何判決都無法歸還。

因此,在每一次撤銷判決之後,社會期待的不是新一輪無休止的訴訟循環。

社會期待的是一次客觀的調查、一個嚴密的訴訟過程,以及最終一份足以令人信服、能夠了結案件的判決。

撤銷判決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撤銷之後又回到原來的老路。

正義可以走得慢一些以避免錯誤。但正義不能永遠走不到終點。而且有一個必須嚴肅提出的問題:如果一樁案件不停地偵查—起訴—審判—撤銷—重新偵查,那麼訴訟權力何時才會停止,一個人過正常生活的權利何時才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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