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媒體報道,9月15日13時31分左右,在法雲—梂曳—寧平高速公路上,一輛雷克薩斯、一輛小轎車和一輛客車發生連環相撞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據稱攝像頭拍到雷克薩斯車有蛇形行駛、逼擠小轎車的跡象,隨後停在緊靠隔離帶的車道上。約7秒後,後方駛來的客車撞上這兩輛停著的車。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攔截、逼擠其他車輛是特別危險的行為
如果這一經過得到調查機關確認,法律問題就不只在於“哪輛車撞了哪輛車”,更重要的是前面兩輛車為何停在高速公路上,以及這次停車是否構成導致事故的原因。
根據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第25條第2款,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的人員必須遵守專門規則以確保安全;其中法律不允許在行車道部分隨意停車、泊車。
車輛發生故障被迫停車時,必須採取警示措施,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將車輛移出行車道。
因此,如果雷克薩斯車主動停在通行車道中間以攔截或逼擠其他車輛,這屬於違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
第168/2024/NĐ-CP號議定也規定了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地點停車、泊車以及蛇形行駛、擺動車頭等行為的處罰標準;若違法行為造成事故,還有更嚴厲的制裁措施。
但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導致客車從後方撞上,並不意味著雷克薩斯司機理所當然要承擔全部責任。
通常情況下,後方車輛的駕駛人必須保持安全距離、控制車速並觀察前方情況以處理突發狀況。在這起事件中,下雨、路面溼滑的條件更要求客車司機調整到合適的車速。
因此,調查機關仍須查明客車的車速、車輛之間的距離、司機發現障礙物的時間點,以及剎車或轉向避讓的能力。
換言之,客車是直接撞上前方兩輛車的車輛,尚不足以據此認定全部過錯都在客車司機;但反過來說,雷克薩斯司機此前的停車行為也不足以當然認定雷克薩斯要承擔全部後果。
責任必須根據每個人的過錯及其行為與所發生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
司機在什麼情況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可能考慮的罪名是2025年修正、補充併合並的《刑法》第260條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罪”。
該條款並未規定只要違反交通法併發生碰撞就當然構成犯罪。辦案機關必須證明三個問題:存在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產生了刑法規定範圍內的後果;以及違法行為與該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2025年修正、補充併合並的《刑法》第260條第1款,視具體後果,犯罪人可被處以3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金、最高3年的非監禁改造,或1年至5年有期徒刑。
後果更為嚴重的,可適用《刑法》第260條第2款,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適用第260條第3款,處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因此,要知道雷克薩斯司機是否真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還不能只看顯示該車停下的那段視頻。還必須查明是否有人員死亡、傷者受傷程度如何、財產損失多少。
這是因果關係問題,也可能是決定刑事責任的要素。
為準確評估事件,需特別查明雷克薩斯停車前後這段時間的全部經過:雷克薩斯司機和客車司機的意志、每輛車的速度、每輛車的位置、距離、變道信號、剎車時間以及攝像頭記錄到的那7秒時間。
如果能證明雷克薩斯司機故意逼擠,迫使小轎車停下,而隨後正是在通行車道上停車造成了客車來不及處理的情形,那麼雷克薩斯司機的行為就可能成為導致事故的原因鏈條中的一個直接環節。
相反,如果客車超速行駛、未保持距離,或完全有能力察覺並避開前方兩輛車卻未能做到,那麼客車司機的責任也必須加以考量。
在高速公路事故中,短短幾秒就可能決定後果。因此,司機用自己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攔截、逼擠或迫使其他車輛停車,若經證實,從交通安全和法律責任的角度看,是必須特別嚴厲看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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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薩斯汽車蛇形行駛後停在高速公路中間,客車衝上來連環相撞。
雷克薩斯汽車在高速公路中間突然停車,導致小轎車也不得不跟著停下。約7秒後,一輛客車從後方衝來撞上這兩輛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