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及各地方憑《城市發展法》可“出資”共建項目

要想讓區域聯動落到實處,需要一套機制讓各地方共同投資於跨越行政邊界的工程。這也是第27-NQ/TW號決議提出的方向,並在《城市發展法》中得到具體化。

源於區域發展的要求

第27號決議(2026年8月28日頒佈)確定區域發展是組織增長、安排發展空間和配置資源的方式。對胡志明市而言,決議確定東南部是全國最大的增長動力區,本市扮演火車頭、引領角色,並朝著多極超大城市模式發展。

胡志明市發展研究院認為,過去一段時間的區域聯動與潛力不相稱,因為一些地方的發展思維和執行組織仍受行政邊界影響。

與此同時,交通、物流、環境、水源等工程越來越需要跨區域的做事方式。第98號決議曾允許胡志明市試點使用預算支持鄰近省份開展跨區域交通項目,例如支持西寧省為胡志明市—木排高速公路進行徵地拆遷。然而這仍是有期限的特殊機制,《城市發展法》已將這一機制擴大。

在《城市發展法》第33條中,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可決定使用本市預算在轄區外開展投資項目、工程,服務於交通連接、防澇及區域共同發展。

第41條也允許使用預算投資於區域內其他地方的項目,以解決交通、環境、供水、排水及共同基礎設施問題。

同時規定設立特別城市發展區域基金,由中央預算、區域內各地方預算及其他合法來源構成,優先用於區域性質的項目和問題。

胡志明市及各地方憑《城市發展法》可“出資”共建項目

讓聯動落到實處

據胡志明市發展研究院,接下來的做法需要基於各地方的優勢,加強協調與連接以共同發展。各地方需要明確劃分哪些事應共同做、投資連接基礎設施並構建跨省供應鏈。

對於交通、物流、環境,與其單獨實施各個項目,不如考慮整個系統的連接,使一處的工程支持另一處。

規劃數據的共享也需要加強,幫助各地方更好地預測、協調政策併合理配置資源。

胡志明市發展研究院表示,有效的區域聯動機制不僅在於建立協調機制,還必須產生具體變化,跨越行政邊界解決共同問題,同時具備為跨區域項目動員和配置資源的方式。

到2030年,目標是將區域聯動從主張變為具體成果,交通、海港、物流基礎設施同步連接,降低運輸成本,擴大供應鏈及各地方間的發展……

胡志明市及各地方憑《城市發展法》可“出資”共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