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9月18日)上午,河內市人民法院開庭二審,審理被告鄭武堅、金春俊、阮光興(三人均30歲,均居住在廣寧省)就非法買賣毒品罪提出的上訴。
根據河內市第五區域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31歲的黎明成因非法買賣毒品罪被判處36個月有期徒刑。
同一罪名下,鄭武堅、金春俊和阮光興(均30歲)各被判處24個月有期徒刑。一審法院認定這三名被告是為明成提供幫助的共犯。
庭審結束後,堅、俊和興就罪名和刑罰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宣判其不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
湊1400萬越南盾購買毒品用於生日聚會
根據判決書,約在2025年9月24日,黎明成邀約堅、俊和興湊錢購買毒品,計劃在10月4日明成生日時使用。
堅、俊和興表示同意。隨後各被告共嚮明成轉賬1400萬越南盾。
具體而言,興共轉賬700萬越南盾,其中350萬越南盾為興本人出資;堅共轉賬500萬越南盾,包括自己出資的350萬越南盾以及為俊墊付的150萬越南盾;俊另外轉賬200萬越南盾。
收到錢後,明成給一個Telegram賬號發消息詢問購買毒品。賣家報價5粒“糖果”毒品700萬越南盾,以及1錢氯胺酮300萬越南盾。
明成同意購買5粒“糖果”,但只購買了半錢氯胺酮,價格170萬越南盾。購買毒品總額為870萬越南盾。
根據判決書,明成被指引將870萬越南盾轉入一個銀行賬戶。隨後,賣家約明成到河內市菩提坊玉瑞路一帶領取毒品。
2025年9月25日13時15分許,明成在上述區域收到一個裝有毒品的塑料袋。收到毒品後,明成拍下塑料袋照片發到群聊裡,告知堅、俊和興已經買到了毒品。
然而,明成並沒有把這批毒品帶回家,而是藏匿在玉瑞一帶的某處。
判決書還顯示,之後明成使用了部分毒品。到2025年10月4日,明成聯繫了一個名為“強國”的Telegram賬號,詢問購買更多毒品。
在交流過程中,使用“強國”賬號的人提出以700萬越南盾回購明成的5粒“糖果”毒品。明成同意,並約定在玉瑞路一帶交貨。
當天13時56分許,明成駕駛摩托車攜帶5粒毒品前往約定地點出售,被菩提坊公安檢查並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查獲一個裝有5粒白色藥片的藍色方盒。鑑定結論確定這些藥片為MDMA毒品。
在一審庭審中,各被告稱湊的錢沒有用於購買毒品
在一審庭審中,明成承認了購買被查獲毒品以及攜帶5粒MDMA出售的行為。
然而,關於購買毒品的資金來源,明成的供述與偵查階段不同。
根據判決書,明成在法庭上供稱,堅、俊和興轉給他的錢並沒有用於購買毒品。明成稱自己把這些錢用於個人目的,而購買毒品的錢是他自己的錢。
堅、俊和興也不承認犯罪。各被告供稱,最初確實商量過湊錢買毒品,但在轉賬之後就不想再使用了。
堅和俊供稱曾要求明成退錢,而興則把已出資的錢送給明成。各被告認為明成沒有用他們轉的錢購買毒品。
然而,一審審判委員會不接受這一翻供。
法院認為,各被告在庭審上關於明成沒有使用湊來的錢購買毒品的供述與卷宗中的客觀數據不符,其中包括轉賬數據、短信及其他材料。
審判委員會認定,堅、俊和興曾商議並一致湊錢給明成購買毒品。在各被告轉賬後,明成聯繫賣家、轉賬購買毒品並領取毒品。
法院認為,儘管堅、俊和興沒有直接接收、存放或管理這批毒品,但各被告出資為明成實施購買毒品行為提供了物質條件。
因此,審判委員會認定三名被告作為幫助明成的共犯,須對非法買賣毒品罪承擔刑事責任。
三名被告稱出資後已放棄參與吸毒
判決書還審查了明成在購買毒品後自行使用這些毒品並將其轉賣他人的情況。
審判委員會認定,堅、俊和興不知道明成出售毒品,沒有商議也未從中獲益。因此,法院評定三名被告的作用低於明成。
據此,一審法院判處明成36個月有期徒刑。被告堅、俊和興因非法買賣毒品罪各被判處24個月有期徒刑。
在上訴狀中,堅、俊和興繼續承認最初同意湊錢以便在明成的生日聚會上一起使用毒品。
然而,三名被告稱,在轉賬後他們改變了主意,並與明成溝通不在10月4日繼續使用毒品。
根據上訴內容,明成已於9月30日退還堅500萬越南盾。俊要求明成退還200萬越南盾但尚未收到錢,而興則沒有要求退還700萬越南盾,並把這筆錢視為送給明成的生日禮金。
三名被告認為,他們的情況屬於《刑法》第16條規定的“自動中止犯罪”。
因此,堅、俊和興就罪名和刑罰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宣判他們不構成非法買賣毒品罪。
這三名青年的上訴內容將在今天的二審庭審中由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