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9月18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被告郑武坚、金春俊、阮光兴(三人均30岁,均居住在广宁省)就非法买卖毒品罪提出的上诉。
根据河内市第五区域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31岁的黎明成因非法买卖毒品罪被判处36个月有期徒刑。
同一罪名下,郑武坚、金春俊和阮光兴(均30岁)各被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这三名被告是为明成提供帮助的共犯。
庭审结束后,坚、俊和兴就罪名和刑罚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判其不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
凑1400万越南盾购买毒品用于生日聚会
根据判决书,约在2025年9月24日,黎明成邀约坚、俊和兴凑钱购买毒品,计划在10月4日明成生日时使用。
坚、俊和兴表示同意。随后各被告共向明成转账1400万越南盾。
具体而言,兴共转账700万越南盾,其中350万越南盾为兴本人出资;坚共转账500万越南盾,包括自己出资的350万越南盾以及为俊垫付的150万越南盾;俊另外转账200万越南盾。
收到钱后,明成给一个Telegram账号发消息询问购买毒品。卖家报价5粒“糖果”毒品700万越南盾,以及1钱氯胺酮300万越南盾。
明成同意购买5粒“糖果”,但只购买了半钱氯胺酮,价格170万越南盾。购买毒品总额为870万越南盾。
根据判决书,明成被指引将870万越南盾转入一个银行账户。随后,卖家约明成到河内市菩提坊玉瑞路一带领取毒品。
2025年9月25日13时15分许,明成在上述区域收到一个装有毒品的塑料袋。收到毒品后,明成拍下塑料袋照片发到群聊里,告知坚、俊和兴已经买到了毒品。
然而,明成并没有把这批毒品带回家,而是藏匿在玉瑞一带的某处。
判决书还显示,之后明成使用了部分毒品。到2025年10月4日,明成联系了一个名为“强国”的Telegram账号,询问购买更多毒品。
在交流过程中,使用“强国”账号的人提出以700万越南盾回购明成的5粒“糖果”毒品。明成同意,并约定在玉瑞路一带交货。
当天13时56分许,明成驾驶摩托车携带5粒毒品前往约定地点出售,被菩提坊公安检查并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查获一个装有5粒白色药片的蓝色方盒。鉴定结论确定这些药片为MDMA毒品。
在一审庭审中,各被告称凑的钱没有用于购买毒品
在一审庭审中,明成承认了购买被查获毒品以及携带5粒MDMA出售的行为。
然而,关于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明成的供述与侦查阶段不同。
根据判决书,明成在法庭上供称,坚、俊和兴转给他的钱并没有用于购买毒品。明成称自己把这些钱用于个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钱是他自己的钱。
坚、俊和兴也不承认犯罪。各被告供称,最初确实商量过凑钱买毒品,但在转账之后就不想再使用了。
坚和俊供称曾要求明成退钱,而兴则把已出资的钱送给明成。各被告认为明成没有用他们转的钱购买毒品。
然而,一审审判委员会不接受这一翻供。
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庭审上关于明成没有使用凑来的钱购买毒品的供述与卷宗中的客观数据不符,其中包括转账数据、短信及其他材料。
审判委员会认定,坚、俊和兴曾商议并一致凑钱给明成购买毒品。在各被告转账后,明成联系卖家、转账购买毒品并领取毒品。
法院认为,尽管坚、俊和兴没有直接接收、存放或管理这批毒品,但各被告出资为明成实施购买毒品行为提供了物质条件。
因此,审判委员会认定三名被告作为帮助明成的共犯,须对非法买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名被告称出资后已放弃参与吸毒
判决书还审查了明成在购买毒品后自行使用这些毒品并将其转卖他人的情况。
审判委员会认定,坚、俊和兴不知道明成出售毒品,没有商议也未从中获益。因此,法院评定三名被告的作用低于明成。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明成3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坚、俊和兴因非法买卖毒品罪各被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
在上诉状中,坚、俊和兴继续承认最初同意凑钱以便在明成的生日聚会上一起使用毒品。
然而,三名被告称,在转账后他们改变了主意,并与明成沟通不在10月4日继续使用毒品。
根据上诉内容,明成已于9月30日退还坚500万越南盾。俊要求明成退还200万越南盾但尚未收到钱,而兴则没有要求退还700万越南盾,并把这笔钱视为送给明成的生日礼金。
三名被告认为,他们的情况属于《刑法》第16条规定的“自动中止犯罪”。
因此,坚、俊和兴就罪名和刑罚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判他们不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
这三名青年的上诉内容将在今天的二审庭审中由法院审理。
(编译:Eric;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7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