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8日,慶和省一個職能部門領導表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剛新增指導文件,要求按照國會新政策(第254/2025/QH15號決議)和政府法令(第50/2026/NĐ-CP號法令)在本省範圍內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等。
據此,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已責成慶和省稅務局牽頭,與有關機關、單位和地方緊急檢查、實施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徵收和繳納;
其中包括對家庭戶、個人經有權國家機關允許將同一含住宅用地地塊內的園地、池塘、農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的情況,進行土地使用費的計算、重新計算、徵收和繳納,確保民眾的權利和合法權益,並符合上述國會決議和政府法令相關條款的規定。
慶和省稅務局還被責成處理退還差額款項(如有),即新政策(上述國會決議和政府法令規定)下的土地使用費與家庭戶、個人、組織已按稅務機關通知並根據法律規定繳納的土地使用費之間的差額,確保國家預算不流失。
慶和省主席還責成省稅務局緊急審查並徹底解決按法律規定和規定期限提出的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申請檔案;最遲於2026年12月15日完成。
同時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和地方緊急審查,並及時、依法落實財政部(在2026年7月21日致各省市人民委員會的公文中)關於對按政府第50/2026/NĐ-CP號法令規定獲准將用途轉為住宅用地的家庭戶、個人進行土地使用費計算或重新計算、徵收和繳納的指導內容和要求。
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的申請必須在2027年1月1日前提交才予受理。
根據國會規定(第254/2025/QH15號決議),家庭戶、個人獲准將同一含住宅用地地塊內的園地、池塘、農業用地以及規定土地情形轉為住宅用地,並在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前期間內,只需就轉為住宅用地的部分繳納土地使用費,徵收額為允許決定作出時住宅用地價格與農業用地價格差額的30%。
若轉為住宅用地的面積超過限額,但不超過地方住宅用地分配限額的1倍,則須繳納上述兩種土地價格差額的50%。
政府規定,家庭戶、個人已按上述規定和期間獲准將用途轉為住宅用地,若已按稅務機關通知繳納土地使用費且金額高於上述標準(30%或50%),則可申請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並按規定退還“多繳”款項,但必須在2027年1月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