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峴港一家酒吧的7名管理人員和員工因販賣違禁品(笑氣)被起訴。與此同時,許多人仍不清楚有關此類商品管理與經營的法律規定。
販賣笑氣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峴港律師團律師陳緣(Trần Duyên)表示,現行法律已收緊對一氧化二氮(N₂O,俗稱“笑氣”)的管理。

據該律師介紹,非醫療目的而生產、販賣、運輸、儲存供人經呼吸道吸入的N₂O,屬於被嚴格禁止的行為。
若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生產或販賣N₂O者可按《刑法》第190條以生產、販賣違禁品罪論處。刑期檔次分別為1至5年、5至10年,最高為8至15年有期徒刑。
對於儲存、運輸N₂O的行為,可按《刑法》第191條以儲存、運輸違禁品罪論處,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若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販賣違禁品的行為仍可能被行政處罰。
根據第98號法令,罰款金額按違禁品價值或違法所得確定;對個人最高可罰1億越南盾,違法組織則按對個人罰款標準的兩倍處以罰款。
除罰款外,還可採取沒收物證、強制銷燬貨物或強制上繳違法所得等措施。
“對於吸食笑氣的人,需要與生產、販賣、運輸或儲存者加以區分。不應理解為只要被發現吸食笑氣就當然被追究刑事責任。處理必須依據具體行為、使用目的及相關法律規定。”——陳緣律師分享道。
未直接獲得笑氣銷售收入的員工也可能被追責
陳緣律師表示,值得注意的變化是,過去N₂O主要從化學品角度進行管理,且在工業、食品、醫療領域仍有合法用途。
如今,法律已更明確地界定了合法使用N₂O與非醫療目的經呼吸道將N₂O攝入人體之間的界限。
這也意味著,經營者、交接者、運輸者、保管者或協助銷售笑氣的人,不應認為這只是一種用於娛樂的商品。
如果明知該活動違法卻仍故意參與,則視其角色、程度和後果,行為人可能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是對於在店裡當服務員的年輕人,即便不是店主、沒有直接進貨、也沒有單獨分得笑氣銷售收入,也並不當然免除法律責任。辦案機關將審查其是否明知該經營行為違法、是否故意參與銷售、交付、運輸、儲存或為該活動提供幫助。”——陳緣律師認為。
“我認為最需要警惕的是,許多年輕人仍把笑氣當成一種相當平常的消遣,而其法律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一場歡愉可能只持續幾分鐘,但如果參與買賣、運輸或為非法笑氣經營活動提供協助,責任可能持續多年。”——陳緣律師提醒。
酒吧管理人員與員工因販賣違禁品被起訴
峴港市公安局經濟警察處近日以販賣違禁品罪起訴7人。
經調查確定,張明景(Trương Minh Cảnh,39歲)是位於五行山坊安上4街S.G.酒吧全部活動的直接運營和管理者。
在經營過程中,阿景從一名身份不明的年輕男子處購買笑氣瓶,帶回酒吧賣給有需求的顧客。
阿景指揮店內的6名員工協助處理與向顧客銷售笑氣相關的工作。
僅從6月24日至7月10日,阿景就從銷售笑氣中獲利超過2.84億越南盾。
據警方稱,值得注意的是,被起訴的員工都相當年輕,其中許多人年僅20出頭。儘管知道笑氣屬於禁止買賣的商品,這些被告仍參與並協助阿景在店內進行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