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理黎明興代表政府簽署頒佈第278號決議,內容為2026年9月關於立法工作的專題會議以及今後一段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一些重點任務。
根據建築年限規定使用期限
決議中的值得注意之處是修改、補充《住房法(修訂)》草案中關於公寓住房使用期限的規定。具體而言,政府要求建設部明確規定公寓住房的使用期限按照工程建築年限確定,確保與建設法律規定的工程使用期限相符合、相一致。
同時具體規定公寓住房期滿後的處理方式。其中明確公寓住房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如繼續使用土地使用權以重建公寓住房的權利、期滿時為新建公寓住房出資履行財務義務的權利等)。
補充由建設部規定的框架標準(城市類型、人口密度、面積比例),作為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具體限制分塊、出售地塊以及規定最大限度防止投機牟利政策行為的措施的依據。
關於《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政府要求完善規定,確保市場管理透明,打擊投機和市場操縱行為。
通過擔保賬戶以及選擇銀行擔保等機制,保障未來形成住房買賣合同、租購合同剩餘價值的機制……
有處理地租差額、閒置土地的財政機制
關於《土地法》修訂草案,政府規定確定、檢查、監督土地價格決定的框架標準、原則和機制。關於土地價格政策、國家在調節、管理和決定土地價格中的作用;生產經營用地、住房開發用地、出租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
處理地租差額、處理閒置土地和延遲投入使用土地的財政機制;具體規定確定這些土地類型的標準。預防腐敗、消極、在補償、安置、違法建設方面牟取政策利益行為的機制。徹底處理長期遺留項目的特殊機制。加快土地數據信息的建設和互聯互通……
簡化、不產生新手續、執行過程中不復雜化;實行土地使用權和一切土地變動的強制登記。對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實行公證要求,以確保符合公證專業法律,預防和阻止產生糾紛、訴訟的風險。
此前,在司法部公佈審查的《住房法(修訂)》草案中,已刪除“有期限公寓”概念,並明確規定與公寓住房使用期限相關的問題。該內容已在最近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提交,但許多國會代表認為,將該概念寫入法律草案卻缺乏明確解釋,會使民眾擔憂公寓所有權按工程年限終止。
在9月16日關於上述內容的立法工作會議上,總理黎明興要求審查規定,虛心聽取民眾、企業意見,研究並完善關於公寓住房使用期限、各種出租住房類型及配套財政機制等的機制。
根據已頒佈的決議,責成公安部、農業與環境部、建設部緊急通過VNeID系統就上述三部法律徵求人民意見。
徵求意見必須細緻、務實、有效。建設部、農業與環境部編寫吸收、解釋人民意見的報告,並公開、透明地發佈該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