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社會救助標準、有功人員補助、城市發展特殊機制以及公職律師試點是10月生效文件中的突出內容。
這些變化集中在支持民眾生活,同時增加地方的自主權,並補充法律工具以保護國家利益。
社會救助標準提高至54萬越南盾
第335/2026號法令自10月5日起生效,將每月社會救助標準從50萬越南盾提高到54萬越南盾,增長8%。這是計算社會補助、護理撫養支持及其他救助款項的依據;具體享受金額取決於對象類別和適用係數。
正在按舊規定享受政策的人員從2026年7月1日起轉為新法令的相應標準。社會救助機構的護理、撫養制度也從該時點起按新標準計算。有條件的地方可決定更高的標準和救助金額,並補充困難救助對象。
關於緊急救助,因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嚴重勞動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受重傷,必須在醫療機構接受急救和治療三天以上的人員,可獲至少10倍標準即540萬越南盾的救助。
因自然災害、火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無法自行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困難群眾,可獲帳篷、飲用水、食品、被褥及必要物品的救助,來源為動員或國家儲備。
有功人員補助標準提高約8%
第321/2026號法令自10月1日起生效,將革命有功人員優撫補助標準從278.9萬越南盾提高到301.2萬越南盾,增長約8%。該標準是計算有功人員及其親屬補助、津貼和優撫待遇的依據。
按新標準,傷殘軍人及享受傷殘軍人政策的人員,身體損傷率21%的每月補助202.8萬越南盾;損傷率81%的每月補助781.9萬越南盾。B類傷殘軍人對應補助分別為167.6萬越南盾和648.5萬越南盾。
上述補助、津貼標準從2026年7月1日起計算。其他一些制度,包括健康康復療養、探訪支持、烈士遺骸遷移以及有功人員供養機構制度,從2027年1月1日起執行。
供養機構的贈禮制度也從2027年初開始適用。黨、國家、國會、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向集體贈送的禮品包括500萬越南盾現金和價值50萬越南盾的實物。中央機關、部委領導向集體贈送的禮品包括300萬越南盾現金和價值50萬越南盾的實物。
對家庭和個人,兩組禮品均包括100萬越南盾現金和價值25萬越南盾的實物。
特殊城市發展的特殊機制
《城市發展法》自10月1日起生效,規定了城市管理、住房、醫療、教育及吸引投資方面的特殊機制,適用範圍和條件由該法規定。

城市可制定獎學金、優惠政策,針對有天賦、才能或特別優異成績者;支持學生、教師、管理人員在重點領域和行業學習、研究。具體權益按地方頒佈的政策執行。
在城市改造、整治、重建時,法律規定優先就地安置、改善民眾生活環境和生計的原則。地方可建立支持發展社會住房、安置房、宿舍和租賃住房的機制。
市人民委員會可決定在商業住房、社會住房和安置房之間轉換,以滿足實際需求。被收回住房、住宅用地的人員獲得社會住房安置,按規定付清購房款後,按市人民委員會規定享有與商業住房同等的完全所有權。
該法還規定,鄉、坊或特區在具有戰略位置、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保障國防安全;擁有國際機場或一級以上海港;空間相對獨立、易於管控、人口和自然面積大時,可被認定為特別經濟區。政府在有權限機關的主張後決定認定。
在特別經濟區實施項目的戰略投資者可享受與特別困難地區項目相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於屬於優先目錄的新投資項目,優惠稅率適用時間可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最多延長5年。這些稅收優惠自2027年納稅期起適用。
在8個部委、10個地方試點公職律師
第24/2026/QH16號決議自10月1日起生效,試點公職律師制度兩年,至2028年9月30日結束。
參與的部委包括國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工貿部、農業與環境部、建設部。地方包括河內、胡志明市、峴港、海防、芹苴、同奈、北寧、廣寧、慶和和林同。
公職律師是試點範圍內的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軍隊和公安軍官或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獲頒律師執業證書,以保護國家機關、政治體系組織和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他們提供諮詢、代理、參與訴訟,解決國內和國際案件、糾紛;為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提供法律諮詢;參與解決複雜、長期的投訴、舉報。
擔任公職律師者必須符合律師標準,具有至少5年在法律領域經常、直接工作的經驗,或按規定具有訴訟、諮詢、解決複雜法律案件的經驗。司法部長有權頒發、重新頒發和收回執業證書。
國防部直接管理國家體育綜合體
自10月1日起,國防部根據第264/NQ-CP號決議直接管理國家體育綜合體。該決議自9月7日起生效,要求於10月1日前完成交接、接收。
根據政府批准方案,該綜合體原狀移交給國防部;規劃範圍內的一部分土地移交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管理。
向國防部交接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資產、財務、文件、相關權利和義務,以及正在實施的活動、任務和公共投資項目。
河內按批准方案接收土地,制定管理方案,正確、節約、有效使用並符合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