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建議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適用0.2%的稅率,比目前對限額內住宅用地適用的0.03%稅率高出近7倍。
建議徵稅方向正確但還不夠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國會代表陳黃銀(胡志明市)表示贊同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徵收0.2%稅的建議。
他認為這一建議是正確的、必要的,旨在具體落實越共中央第三次會議第21號決議——關於修改補充若干土地相關政策方向的主張,其中提出需要對荒廢土地、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實行更高稅收政策。
陳黃銀代表說:“這一徵稅建議還具有諸多重要意義,如有助於避免土地——國家極為重要的資源——的浪費,遏制囤地、炒高土地價格以及任由土地荒廢造成環境汙染、破壞城市美觀等現象。”
評價這是一項正確但不足夠的措施,陳黃銀代表補充說這一建議還不夠。
他說:“所謂足夠,必須明確認定荒廢土地、延遲投入使用土地的標準、依據和基礎——這是最重要的內容”,並告知國會第二次會議將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因此政府需要儘早研究並公佈這一內容。
他還強調,對荒廢土地徵稅的建議是必要的,但當前更緊迫的是要儘早公佈各地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各坊社的詳細規劃,同時儘早公佈取消過時、落後的舊規劃。
之後,留出1至2年時間讓民眾、企業辦理行政手續以建設並將工程投入開發。
第二點,他表示,近期落實中央、國會和政府的各項決議,各地正集中處理積壓項目。今後需要繼續加大處理力度,疏通被“困”在這些“不動”項目中的數十萬公頃土地和數百萬億越盾。
同時建議成立快速處理小組,為民眾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分拆地塊、建設住房、廠房等土地行政手續。
他舉例說,目前有些情況是民眾擁有土地卻無法建設、很難出售,因為受規劃、手續所困,或項目未按規劃實施,導致民眾買了地卻不能建設、買賣、轉讓……
“荒廢土地落入這種情況的也不少。因此,對荒廢土地徵稅是正確的,但需要緊迫解決上述問題。同時要審視土地荒廢的客觀、主觀原因。這樣才能確保最具可行性和有效性”,陳黃銀代表補充說。

需要具體規定認定荒地的標準和依據
評價財政部建議對荒廢土地徵收0.2%稅是必要的,旨在限制許多地方出現的囤地和荒廢現象、造成資源浪費,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謝文夏也建議需要明確規定何為荒廢土地、延遲投入使用土地,以避免不同的理解和適用。
實際上,許多地方由於規劃多年“懸置”而出現成片荒地,民眾無法建房、轉讓,或用於安置、補償民眾的土地,但民眾尚無建設或轉讓需求……
這些情況相當普遍,因此需要權衡、釐清各種情況後再徵稅,以確保實施可行。
“在此,起草機關需要細化,換句話說,要明確概念以及認定荒廢土地、未使用土地、延遲投入使用土地的標準和依據,作為適用稅率的依據。
這將幫助民眾掌握情況、安心監督,同時避免影響市場”,謝文夏代表指出。
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現為農業與環境部)副部長鄧雄武教授也表示,對荒廢土地徵收較高稅收已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採用。
因此,財政部正在建議的0.2%稅率是必要的,應儘早實施,以防止土地荒廢、造成資源浪費。國會通過並實施後,將繼續評估,如果稅率偏低可以提高,以確保適當並遏制浪費現象。
他強調,目前荒廢土地的情況很多,原因多樣,因此最重要的是要有具體規定,明確認定荒廢土地的標準和依據以及各種具體情況,以使徵稅有效。
《土地法》如何規定何為荒廢土地?
《土地法》草案規定,荒廢土地是國家已交付、出租但連續一定時間未投入使用的土地。
草案還提出因違反土地法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
其中,荒廢土地包括:農業用地連續24個月以上未使用且已被行政處罰但未按行政處罰決定所定期限投入使用的土地。
用於實施投資項目的土地未使用或延遲使用的,國家按未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的時間逐年累進徵收遞增款項;若超過60個月而投資方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