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提議:企業自行決定油價須提前30分鐘通知,停止使用平抑基金

該呈文在徵求相關各方意見、完善草案的基礎上提交政府。

具體而言,草案將分銷系統設計為按以下主軸運行:供應環節(成品油生產商、成品油包銷商、成品油經營龍頭商)——下游分銷環節(成品油分銷商及成品油零售門店系統、配備小型售油設備的售油點)。

分銷商之間有權相互買賣嗎?

保障貨源送達零售系統的責任有明確規定:成品油經營龍頭商須確保供應量不低於所分配的最低總供應量,並按協議保障對成品油分銷商的供應和權益。

工貿部通過最低成品油總供應量、流通儲備和分銷系統調控供應,而省級人民委員會則通過轄區內分銷系統進行調控。

為克服成品油分銷商之間層層轉手買賣的現象,由於仍存在不同意見,工貿部如舊草案一樣提出兩個方案。

不過,該部傾向於允許分銷商之間相互買賣成品油的方案,並附加嚴格約束,將投機行為與嚴厲的刑事處罰掛鉤,並應用數字化手段進行管理。

草案繼續對成品油龍頭商的條件作出嚴格規定。其中,將所分配的最低成品油總供應量從每年10萬立方米提高到每年30萬立方米。

這一標準與實際供源能力及龍頭商保障供應的責任掛鉤,取代僅依賴倉庫、港口、門店等投入條件的做法。

這也是朝著實質化方向重組龍頭商數量的工具。因為若商家連續兩年未完成足夠的最低成品油總供應量,將被收回具備龍頭商條件的確認書。該規定確保企業有時間準備,不致擾亂供應。

價格調控機制與平抑基金的新亮點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價格調控機制繼續建議國家不再定期公佈基礎價格。成品油經營商將按規定自行決定售價,在調價時進行價格申報並接入價格申報數據,供國家管理機關檢查、監督。

為規範調價及價格公佈、申報工作,草案規定,在調價時,商家須編制並保存價格構成要素變動分析表。隨後最遲於新價格生效前30分鐘公佈新價格,並明確註明適用的時、分。

商家不得在生效時間之前先行適用上調價格,也不得拖延適用下調價格。價格申報最遲於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受理申報不屬於價格審批手續。

草案還補充了監督與處理機制,即工貿部、省級人民委員會通過價格申報數據,跟蹤定價、分割市場等行為,以防範暗中串通、壟斷聯盟;確定用於啟動限制競爭調查程序的跡象;在出現價格不合理上漲跡象時要求說明、進行檢查。

對於成品油價格平抑基金,草案規定不再將成品油價格平抑基金作為價格平抑措施繼續使用,自2027年1月1日起停止計提和使用成品油價格平抑基金。

成品油價格平抑通過調節供需、最低成品油總供應量、流通儲備、國家成品油儲備、稅收、財政、貨幣等措施實施,必要時可規定最高價格、價格區間或限定時間的具體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