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峴港市人民議會表示,峴港市人民議會主席阮德勇剛簽署頒佈第112號決議,旨在修改補充隨第28號決議(2026年5月29日頒佈)發佈的《土地價格和各類土地價格表規定》的若干條款。

本次決議的突破性新點在於補充規定,處理現行土地價格表中尚未列名的區域、位置和路段。
據此,對於確屬緊迫、需及時解決民眾和企業確定土地財務義務相關行政手續的情況,交由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確定並決定臨時土地價格。
同時,有責任提請市人民議會審議、決定按規定補充土地價格表。
此外,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對數據準確性、信息收集透明度、基於區域、位置、基礎設施、盈利能力、土地使用目的、與基礎設施工程距離及相關因素確定土地價格的方法負責。
採用臨時土地價格機制的要求是確保客觀、公開、透明、符合實際,保護民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流失。
決議還要求,在採用臨時土地價格機制時,必須具體化規定各機關在參謀環節和每個相關手續中的責任。

除了臨時計算機制,第112號決議還規範了對於小巷(巷道)臨街位置土地尚未在價格表中具體規定的定價規定。
具體而言,對於原屬廣南省的各鄉、坊,若位於小巷(巷道)臨街位置(對應位置2、3、4、5)的住宅用地在價格表中尚無價格,則適用與主幹道(位置1)的係數。
同時,小巷、巷道位置尚未規定的商業服務用地價格按對應住宅用地價格的60%計算;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價格按對應住宅用地價格的5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