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上午,中央政策戰略委員會主任阮清毅傳達了越共十四屆中央委員會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第224號規定專題內容。
創新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
他表示,20年前,越共十屆中央委員會頒佈了關於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的第15號規定,標誌著黨的思維轉變,承認並允許黨員從事私營經濟。
除取得的成果外,他認為黨員參與私營經濟發展的程度仍未達到預期。具體而言,全黨有超過560萬名黨員,但從事私營經濟的黨員比例僅佔3.31%。
私營經濟部門在國家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黨已確定“私營經濟是最重要的動力之一”,這一點在越共十四大決議和政治局第68號決議中得到確認。
阮清毅表示,第224號規定建立在若干重大指導觀點之上。
其中,創新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發揮合法能力和資源,同時按具體條件擴大部分公共部門黨員群體的參與。
從主要以“可做/不可做”的思維轉向“可做——有條件、受控地做——不可做”的三級機制,並與控制利益衝突相結合。
重點從控制掛名形式轉向依據所有權、支配權和實際利益進行控制。
將發揮黨員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與保持黨的本質相結合。獲擴大投資經營權的黨員必須保持道德、表率責任、公職廉潔,不得利用職務、權限或公共資源謀取私利。
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不會改變黨的工人階級本質,也不會改變在非國有部門黨建和公職廉潔建設。
確保黨的規定與國家法律同步,並有適當的過渡規定。
同時,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必須確保若干具體原則。

黨員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投資經營權
阮清毅按黨員群體傳達了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權利。
對於公共部門以外的黨員,可按規定進行所有投資經營活動,以及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投資經營活動,無需徵得黨組織同意。
但是,如果被分配執行公務,黨員不得利用黨員身份、黨內職務或與有權機關、組織、個人的關係,製造不平等優勢、違規施加影響、服務於私利或小團體利益。
不得處理存在尚未受控利益衝突的工作、任務,或對執行被分配公務造成負面影響……
對於黨員幹部、公務員,可進行且無需申請批准的活動包括:專業活動和開發資產創收、投資經營,但不投資設立經濟組織,也不支配、管理、運營。
對於不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範圍,且不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領域的黨員幹部、公務員,權利可進一步擴大,可投資設立經濟組織,可進行支配性投資,經批准後不參與管理運營。
規定明確指出,所有幹部、公務員均不得參與管理、運營任何形式的投資。
對於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領域的幹部、公務員以及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必須遵守更嚴格的限制,不得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持有支配性股份並管理、運營。
對於黨員是事業單位人員的,可進行且無需申請批准的活動包括專業活動和開發資產創收、投資經營,但不投資設立經濟組織,也不支配、管理、運營。
對於不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領域的事業單位人員,還可進行投資經營,包括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或進行支配性投資,但不管理、運營。
關於經批准後可開展的活動,規定指出:不擔任管理職務且不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領域的事業單位人員,可進行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經營活動,包括設立經濟組織或進行支配性投資,但必須確保不影響履行職責、任務和公共服務質量……
不擔任管理職務的事業單位人員可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投資設立經濟組織,進行支配性投資,管理、運營經濟組織。
處於利益衝突高風險崗位、領域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投資設立經濟組織、進行支配性投資和管理、運營。
擔任管理職務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同時管理、運營經濟組織,除非依法被分配任務……
他還補充了針對在人民軍、人民公安中工作服務的黨員群體,國有企業管理者黨員、國有資本代表黨員,以及不再擔任職務、停止工作、退休黨員的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