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上午,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主任阮清毅传达了越共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第224号规定专题内容。
创新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
他表示,20年前,越共十届中央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第15号规定,标志着党的思维转变,承认并允许党员从事私营经济。
除取得的成果外,他认为党员参与私营经济发展的程度仍未达到预期。具体而言,全党有超过560万名党员,但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比例仅占3.31%。
私营经济部门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已确定“私营经济是最重要的动力之一”,这一点在越共十四大决议和政治局第68号决议中得到确认。
阮清毅表示,第224号规定建立在若干重大指导观点之上。
其中,创新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发挥合法能力和资源,同时按具体条件扩大部分公共部门党员群体的参与。
从主要以“可做/不可做”的思维转向“可做——有条件、受控地做——不可做”的三级机制,并与控制利益冲突相结合。
重点从控制挂名形式转向依据所有权、支配权和实际利益进行控制。
将发挥党员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保持党的本质相结合。获扩大投资经营权的党员必须保持道德、表率责任、公职廉洁,不得利用职务、权限或公共资源谋取私利。
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党的工人阶级本质,也不会改变在非国有部门党建和公职廉洁建设。
确保党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同步,并有适当的过渡规定。
同时,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确保若干具体原则。

党员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投资经营权
阮清毅按党员群体传达了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权利。
对于公共部门以外的党员,可按规定进行所有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投资经营活动,无需征得党组织同意。
但是,如果被分配执行公务,党员不得利用党员身份、党内职务或与有权机关、组织、个人的关系,制造不平等优势、违规施加影响、服务于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不得处理存在尚未受控利益冲突的工作、任务,或对执行被分配公务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党员干部、公务员,可进行且无需申请批准的活动包括:专业活动和开发资产创收、投资经营,但不投资设立经济组织,也不支配、管理、运营。
对于不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范围,且不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领域的党员干部、公务员,权利可进一步扩大,可投资设立经济组织,可进行支配性投资,经批准后不参与管理运营。
规定明确指出,所有干部、公务员均不得参与管理、运营任何形式的投资。
对于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领域的干部、公务员以及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必须遵守更严格的限制,不得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持有支配性股份并管理、运营。
对于党员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可进行且无需申请批准的活动包括专业活动和开发资产创收、投资经营,但不投资设立经济组织,也不支配、管理、运营。
对于不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领域的事业单位人员,还可进行投资经营,包括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或进行支配性投资,但不管理、运营。
关于经批准后可开展的活动,规定指出:不担任管理职务且不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领域的事业单位人员,可进行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经营活动,包括设立经济组织或进行支配性投资,但必须确保不影响履行职责、任务和公共服务质量……
不担任管理职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投资设立经济组织,进行支配性投资,管理、运营经济组织。
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领域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投资设立经济组织、进行支配性投资和管理、运营。
担任管理职务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同时管理、运营经济组织,除非依法被分配任务……
他还补充了针对在人民军、人民公安中工作服务的党员群体,国有企业管理者党员、国有资本代表党员,以及不再担任职务、停止工作、退休党员的具体规定……
(编译:Ivy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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