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10月17日對該案立案,並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對一名1994年出生的男子提起公訴,同時採取禁止離開居住地的措施。該男子被指在10月14日上午騎摩托車在單行道逆行,與一輛汽車發生碰撞後毆打汽車司機。
據初步信息,碰撞後雙方發生爭吵,該男子被指控掐住汽車司機脖子,並多次擊打其頭部和麵部,導致司機頭暈,需前往醫院檢查和治療。儘管周圍人勸阻,該男子仍繼續大聲吵鬧,導致多人聚集圍觀,阻礙交通並影響當地秩序。
法律分析指出,逆行與碰撞後的毆打行為屬於不同法律層面。摩托車在單行道逆行,若不屬例外情形,可被處以4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若逆行引發碰撞,人員、車輛和財產損失責任還需根據原因、過錯程度和實際後果確定。但碰撞後一方繼續辱罵、毆打、威脅或喧鬧,可能構成獨立的違法行為,即使認為對方有過錯,也無權使用暴力。
根據越南刑法第318條,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可被處以5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最高2年非監禁改造或3個月至2年監禁;如存在有組織、使用武器或兇器、嚴重阻礙交通、煽動他人擾亂等情節,刑期可達2至7年。若毆打行為造成他人傷害,還可能考慮故意傷害罪,但需根據傷情比例、工具、手段、打擊部位等具體情節認定,傷情比例低於11%也並非必然不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調查機關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處理該案。是否追加其他法律責任,取決於調查結果及相關材料、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