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正在就一項通知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擬規範由該部資助或下達的雙邊國際合作框架內科技與創新任務的管理,以2025年科技與創新法及相關規定為基礎制定,預計將取代2012年12月25日發佈的第56/2012/TT-BGDĐT號通知。草案的核心變化之一,是將雙邊合作任務的評審標準具體化為百分制。

根據草案,評審總分100分,分為四組指標:科學質量與可行性40分,國際合作價值35分,主持機構、負責人、研究團隊及外方夥伴的能力與經驗15分,預期產出與影響10分。申請材料須達到70分以上,並滿足評審委員會在各項指標上的分數分佈條件,方可被建議資助或下達。若總分相同,則優先考慮國際合作價值得分更高、外方貢獻更大以及預計培養更多研究生、碩士生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項目。

草案要求明確申報和折算外方合作伙伴的貢獻價值。貢獻不僅包括經費,還可包括人力、設施、設備與實驗室使用權、數據、資料、知識產權使用權、培訓活動和專家交流。資金貢獻按承諾金額確定;非資金貢獻則按外方公佈或適用的單價、支出標準或所在國市場價格折算。草案還要求公開國家預算資助的上限、折算匯率和配套資金要求(如有),資助額度須遵守第267/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比例,且不得超過已公佈的上限。

為加強越方與外國夥伴在評審中的協調,草案規定,在公佈資助或下達計劃前,教育培訓部將與外方就接收材料期限、公佈通知時間、評審結果交換方式、統一任務清單的時間以及雙方評審結果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草案允許保留越南方面的評審結果,以便與下一輪通知一併審議,保留期不超過12個月,且須確認材料正由外方審議。若不符合保留條件或期滿仍無結果,任務將不予資助或下達。

草案還涉及國際合作中出現的情形處理,如外方退出合作、停止撥款、改變承諾範圍或延遲實施已商定工作。對於研究成果,草案要求合作協議文件明確共同產品、知識產權、成果公佈原則、數據共享、在越南和國外申請保護的責任,以及研究成果轉讓和商業化的利益分配方案。期末評估時,管理機構須審查科學產品、培訓成果、人力資源發展以及外方承諾的履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