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部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管理局局長宋氏行在5月27日於河內舉行的“新背景下社會住房投資發展研討會”上表示。
這是政府剛剛更新到國會決議草案中的新點之一,關於試點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發展社會住房。
據宋氏行介紹,除了國家資源外,國家住房基金旨在動員社會各界的資源,包括商業住房項目投資者的貢獻、購房者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
基金還鼓勵商業住房項目投資者通過他們自己投資的公寓產品進行貢獻。
因此,決議草案指向並明確資源,以建立面向公務員、職員、工人和35歲以下年輕人的社會住房基金。
住房與房地產市場管理局局長還表示,最初提交的國家住房基金旨在發展用於出售、出租、租購的社會住房,但根據總書記的指導意見和國會代表的討論意見,“我們將國家住房基金的目標唯一指向建立出租社會住房基金”。
“國家住房基金將是一項社會福利政策,希望企業、社區投資、相關個人共同手建立穩定的社會住房基金”,宋氏行強調。
另一方面,建立一個穩定的出租住房基金有助於租戶安心,不再因為投資者按照規定收回房屋出售而感到不安。
宋氏行補充說,對於僅專注於出租的國家住房基金模式,國家不需要經常、連續安排財政預算資源來發展用於出售的住房。
關於國家住房基金的管理,建設部代表表示,出租住房將輪流使用,如果政策受益對象符合條件,則可以享受、租用。當租戶有條件購買商業住房時,國家將收回給其他有租房需求的工人。

關於國家住房基金的模式,BIDV首席經濟學家TS Cấn Văn Lực認為,世界上的住房基金模式有五個主要特點。首先,政府必須扮演建立和管理基金的角色,委託政府下屬機構運營、引導、定向,規定基金的運作方式。
其次,基金的作用是通過貸款、擔保建設經濟適用房項目、社會住房項目來支持財政資源。
第三,運營資金主要來自兩個來源:作為種子資金的國家預算和從受益主體那裡籌集的資金。
第四,支持的住房類型是社會住房和經濟適用商業住房。
第五,支持的對象,供應方是投資社會住房項目的企業,需求方是需要購買、租用社會住房的居民。
“越南還沒有專門的基金來支持國家級的住房發展。缺乏專門基金是導致社會住房供應仍然非常有限的一個原因”,Lực先生指出。
關於為國家住房基金建立資金來源,根據Lực先生的說法,需要明確決議草案中提出的一些資金來源,如:國家預算、自願貢獻、相當於社會住房建設用地價值的資金、出售公共資產的收入、其他來源。
此外,還應補充兩個其他資金來源:政策主要受益對象的貢獻和基金的有收入活動。
國家住房基金的運作方式應遵循有收入-有支出的模式,不以盈利為目的,但確保資本回收,彌補成本。
資金來源結構可以是:30-35%來自國家預算和基金活動,40%來自受益者和企業的貢獻,20%來自在商業項目中出售社會住房建設用地的收入,5-10%來自其他來源,如出售公共資產。
根據Lực先生的說法,在初期階段,基金應優先支持土地清理,為實施社會住房政策的銀行提供利率補貼,直接貸款,擔保貸款。
貸款利率應在整個貸款期間固定,或規定為市場平均利率的5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