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國會將投票通過關於試點發展社會住房的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

根據現行規定,享受社會住房政策的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在項目所在的省、市沒有住房;從未購買或租賃社會住房或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如果有住房,人均面積必須低於最低標準。

然而,這一規定暴露了許多不足。因此,政府提議,確定享受政策的條件應基於行政區劃在安排省份之前。有住房但工作地點遠離住所的勞動者,只要從未購買或租賃社會住房,未獲得住房支持,就符合條件。如果已有住房,從家到工作地點的距離必須至少30公里。

今天國會通過發展社會住房的特殊政策

在會場討論中,代表范氏紅豔引用越南總工會的數據表示,超過120萬遠離家鄉工作的工人沒有穩定的住所。然而,現行政策根據戶口限制享受範圍,使他們無法購買或租賃社會住房。

她建議擴大享受社會住房條件的範圍,以穩定的工作地點為依據,而不是僅基於戶口或居住地,如《住房法》中規定的那樣。在沒有社會住房項目的地方工作的勞動者,仍然可以在其他地方購買或租賃社會住房。“這一規定適合像胡志明市、平陽這樣的大工業城市的數百萬移民工人”,她說。

關於社會住房租賃機制,許多地方只優先工業區的工人,忽視了新畢業的教師、年輕醫生、在偏遠山區工作的幹部,那裡人力資源短缺,生活條件艱苦。她建議擴大可以租賃社會住房的範圍,包括新畢業的教師、年輕醫生、在偏遠地區工作的幹部,以及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

代表阮氏秋河認為,除了工業區,草案還應將國有集團和總公司的勞動者納入政策享受範圍。以廣寧為例,煤炭行業、武裝力量、國防部東北總公司的幹部、工人的住房需求非常大。然而,2023年《住房法》僅規定工業區內投資建設的工人宿舍。因此,省必須應用、建設“集體住房”或煤炭行業的“輪班宿舍”模式,以支持遠離家鄉的勞動者。

她建議國有集團、總公司或有大量勞動者的企業投資建設宿舍,建設在商業服務用地上供工人、勞動者租賃。這些項目也應享受與工業區內工人宿舍項目相同的優惠政策。

除了上述內容,政府還提議簡化許多程序以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具體來說,對於已獲投資批准並符合已批准的住房發展規劃的社會住房項目,有權國家機關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指定投資者。

優先選擇投資者的標準包括:具有房地產經營功能;確保信貸餘額、債券餘額;有足夠的自有資金;同時具有適當的經驗和財務能力。此外,社會住房項目將免除許多程序,如編制、審查、批准詳細規劃任務;不必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者自行組織審查、批准,並負責遵守法律規定。

同日上午,國會討論了《信用組織法》若干條款的修正補充法和關於試點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易受傷害主體群體的民事權利或保護公共利益的決議草案。下午,代表們討論了《越南國籍法》若干條款的修正補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