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試點一些特殊政策以促進社會住房的發展,其中包括對社會住房購買和租賃條件的重要變更。這些標準將基於行政單位重組前的行政範圍。

據此,未有住房的人、住房遠離工作地點的人,或未曾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人,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確定具體標準進行審批。此舉旨在解決實際中的障礙,因為許多在城市或工業園區工作的勞動者在農村有住房,由於在同一省份擁有住房而不符合條件。

此外,省級行政單位的合併過程也導致了審批條件的變化。合併前,居民可能因為項目所在地沒有住房而符合條件。但行政邊界變更後,他們不再符合新的審批範圍。

決議允許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盟、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以及公共事業單位租賃社會住房,為幹部、公務員、職員、工人和勞動者安排住所。工業園區內的生產企業有權租賃工業園區內的住宿設施,為工人和勞動者安排住所。

勞動者的社會住房租賃費用將被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或經常性事業支出。政府強調,這項政策旨在支持居民穩定住所,特別是那些受到政治局、書記處行政單位重組政策影響的人。

國會放寬社會住房購買和租賃條件

減少社會住房項目實施時間的70%

在國會發言時,建設部長陳紅明表示,決議設定了建立強有力的優惠機制以吸引企業投資社會住房的目標。

據此,這類項目將不需要執行選擇投資者的招標程序或申請投資政策的批准。項目可以直接指定投資者,幫助縮短約200天,相當於當前時間的70%。

此外,項目還可以免除詳細規劃任務的編制、審查和批准步驟,再節省約65天。建設包允許採用簡化的指定招標,不需要廣泛招標。

使用模板設計或典型設計的項目可以免除建築許可證。投資者還可以自行制定和批准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賃購買價格,不需要在省級專業機構進行審查。完成後,投資者將進行審計、決算,並將文件送交專業機構檢查。

為確保新政策的有效實施,決議規定政府補充控制、檢查和評估社會住房質量的措施,同時預防漏洞、腐敗、消極、浪費或政策套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