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青年交流時,胡友義先生 –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副主席,Le Thanh公司總經理(專門開發社會住房的企業) – 表示這項政策已經解綁了許多行政手續的瓶頸,有助於加快項目進度,為數百萬人提供擁有住房的機會。
社會住房發展的結果未達到預期,因為關鍵問題是利潤不足以讓投資者再投資。做沒有利潤或利潤少,失去機會,浪費時間,那麼人們會做其他事情或轉向商業領域。

從社會住房發展的困難和挑戰中,國會已經聽取並提出了具有轉折點的特殊政策。
第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新點是成立國家住房基金。這個基金以前從未有過。將有兩種國家住房基金 – 一種是政府的,另一種是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設立的地方基金。
這是一個國家財政基金,預算外,具有法人資格,不以盈利為目的運作。
在之前的草案中提到了對低價商業住房的貸款,但這次決議明確指出,僅用於投資建設社會住房,建立社會住房用於出租。
第二個新點是對於國家土地交給私營企業投資建設社會住房給人民武裝力量不使用國家資金,該企業被授予土地而不通過拍賣。
決議還規定得很好,當有兩個或更多投資者感興趣時,將根據優先標準從上到下“打分”投資者以選擇和指定承包商。這有助於大大縮短時間,多達270天。
另一個問題是調整規劃以實施社會住房項目總是讓企業頭疼的問題。
幾乎沒有哪個位置已經被規劃為社會住房用地,最多是適合居住用地規劃。因此,需要將該區域的規劃調整為社會住房建設用地。
與此同時,決議已經允許忽略規劃任務,而基於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來實施簡化流程,批准詳細規劃。調整規劃的時間通常約為60天,因此新規定有助於縮短調整規劃的時間,加快進度。
此外,購買、租賃社會住房的對象條件也比以前更寬鬆,但在我看來,這是由於省市合併而補充的規定。
在投資項目住房特別是社會住房時,投資建設手續非常複雜,通常拖延數年,決議已經交給投資者自行決定許多環節是解綁手續的解決方案?
– 以前的投資建設手續非常繁瑣,必須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基礎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這一手續必須提交給建設部或建設部審查。現在,決議交給投資者自行審查。這一點非常好,回到了2003年的《建設法》和以前的12號法令。
國家不再包攬基礎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的事情,而是讓投資者自己處理,聘請有能力設計的單位和聘請設計審查單位以確保工程安全。這大大縮短了時間。
以前的審查階段通常需要幾個月,而現在許可時間更短將減少時間。在我看來,未來應該適用於商業住房和其他工程,因為這是一個進步的流程。
此外,消防文件不需要通過公安批准,而是融入在建設許可手續中。建設部將審查,審查消防文件與許可文件一起,許可時間僅為30天。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流程改革,因為如果以前會很繁瑣,浪費時間,並給企業帶來復雜問題。
另外的新點是投資者自行確定並批准銷售價格,租賃購買價格在確定10%利潤後。如果審計後的價格高於合同價格,那麼投資者必須承擔,不得額外收取;如果低於,則必須退還差額給購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