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紅皮書有很多優點,但不能立即實施?

如《青年在線》報道,胡志明市資源與環境經濟研究所最近向總理和相關部委提出了數字化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也稱為紅皮書)的建議。

這一提議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商法系的碩士吳嘉煌認為,轉向電子紅皮書將有許多優點,並且是符合土地管理數字化轉型過程的趨勢。

電子紅皮書有很多便利

儘管現行的紅皮書樣本已經通過防偽技術進行了改進,確保了更高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但在當前的印刷技術和精細手段面前,紙質紅皮書難以避免被複制、偽造的風險。

此外,紙質紅皮書容易因火災、撕裂、浸水或丟失而損壞,甚至被調換,造成麻煩,重新制作時耗時,同時潛藏著糾紛的風險。

由於需要肉眼對比,如果沒有專用設備,驗證紙質紅皮書上的信息也會遇到困難。

此外,不同時期的紅皮書樣本有不同的呈現方式和內容,導致識別和對比信息變得複雜。

發放電子紅皮書將克服上述缺點:減少丟失、損壞的風險;為民眾在查詢、驗證和分享信息時提供便利;限制偽造,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同時符合電子公共行政流程。

這也是全球趨勢,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轉向應用電子土地使用權登記系統,以提高管理效率並保護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關於實施的可能性,2024年《土地法》、2023年《電子交易法》已經為發放電子紅皮書鋪平了道路。

2023年《電子交易法》第19條規定了電子證書被認可具有法律價值的標準,即法律承認其作為法律證據、交易、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活動的合法文件。

根據第19條,電子證書的法律價值確保了電子紅皮書(即由有權機關發放的電子證書,通過數字簽名簽署,如有需要,包含完整數據和時間戳)具有與紙質紅皮書相同的法律價值。

因此,電子紅皮書具備作為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法律文件的條件。

2024年《土地法》第131條第3款規定,允許民眾通過紙質或電子形式進行土地、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的登記,並且具有相同的法律價值,並在滿足條件時考慮發放證書。

該法律還規定了關於國家土地信息系統和國家土地數據庫的許多內容。

這些規定是實現土地信息與其他數據如人口、稅收、基礎設施、規劃等連接的條件,有助於為電子政府、數字政府、數字經濟和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此外,關於土地登記、發放證書的第101/2024/NĐ-CP號法令也已經為發放和使用電子證書建立了充分和具體的法律框架。

第101號法令第50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的電子證書是在國家土地信息系統中認證的電子文件,具有與紙質紅皮書相同的法律價值。

這是國家可以完全轉向發放電子紅皮書,完全替代紙質紅皮書的重要法律基礎。

該條第3款還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只有在確保軟件、信息技術基礎設施、信息安全條件充足時,才能發放電子紅皮書。

整合個人身份和土地數據

對於已經建立了數字地籍檔案的地方,各級數據同步已經基本完成,能夠顯示出農業和環境部規定的必要信息。

省級、縣級、鄉級之間的數據連接已經實現,以服務於土地管理的一般工作和土地、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的登記工作。

然而,在一些地方,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數據連接、共享服務;電子認證和身份識別服務運行不穩定,處理速度慢,還存在錯誤。

為了成功實施電子紅皮書,需要在法律、技術和人力資源方面同步解決方案。

土地管理機關的信息技術人力資源仍然有限。

此外,部分民眾、企業,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的技術接觸能力仍然不均,給轉型過程帶來困難。

此外,數據洩露、賬戶偽造和個人信息失控的風險仍然存在。

因此,需要補充關於將個人身份與土地數據整合的規定,按照路線圖實施,同時確保技術基礎設施、數據安全,並加強對民眾的易接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