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緊急將鄉、坊幹部轉為公務員,截止日期為6月14日

根據政府第07號法令詳細規定選舉、招聘、使用、管理幹部、公務員在鄉、鎮和胡志明市坊幹部的工作,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執行或分權給縣級人民委員會招聘、使用、管理在鄉、鎮工作的幹部、公務員和使用、管理胡志明市坊幹部。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還分權給守德市和各區縣主席接收公務員,安排屬於管理權限的工作崗位。

關於標準,鄉級幹部必須滿足政府第33號法令第7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定是與現行法律關於幹部、公務員、組織條例和黨、中央政治社會組織規定一致的鄉級幹部、公務員的通用標準。

未達到這一標準的幹部,在政府第07號法令生效之日起3年內必須達標。3年後仍未達到足夠標準的必須退休或按照政府規定實施精簡編制政策。

此外,各級行政單位安排指導委員會和地方兩級政府組織模型建設有關於編制的導向。

轉移現有縣級編制的100%以安排鄉級編制,其中現有縣級領導、管理幹部隊伍被安排為新鄉級單位的核心,可以加強省級幹部、公務員、職員到鄉級。

同時,暫時保持現有縣級、鄉級幹部、公務員編制數量不變,安排在鄉級工作,並在5年內實施審查、精簡編制與結構調整、提高隊伍質量相結合,預計每個鄉平均編制約32個(不包括黨、團體塊)。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建議守德市和各區縣緊急審查、組織接收、考慮轉崗、任命鄉級幹部為行政公務員、鄉級公務員,在執行鄉級行政單位安排時,最遲不超過6月14日。

根據第76號決議的規定,國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胡志明市鄉級行政單位安排的決議自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