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機開車門引發事故,應嚴懲反向索賠行為

如《青年在線》報道,近日在胡志明市新平郡Lương Định Của路上,一名汽車司機突然開車門,導致一名技術摩托車司機摔倒。

令人譴責的是,汽車司機沒有查看受害者情況,而是先檢查自己的車門,然後還要求技術摩托車司機賠償300萬越南盾。

隨後,安富坊公安邀請兩名司機調解,技術摩托車司機收回了300萬越南盾。

5月31日,胡志明市公安交警局(PC08)所屬Cát Lái交警隊對汽車司機因“開車門,車門未確保安全導致交通事故”行為立案。

因此錯誤,汽車司機將被罰款2000萬至2200萬越南盾,扣除駕駛執照10分。

此外,交警還對司機“停車不靠右側路邊或最近車輪距路邊、人行道超過0.25米”的行為立案。

此錯誤司機將被罰款60萬至80萬越南盾。

技術摩托車司機獲得許多讚揚

提到技術摩托車司機的行為,讀者Pikachu稱讚:“技術摩托車司機真善良”。同樣,讀者Trung Dung分享:“技術摩托車司機收回了300萬越南盾並和解。這位司機真好”。

“承認這位技術摩托車司機太善良了,真的沒見過”,讀者nct***@gmail.com表示。

不僅與技術摩托車司機分享,讀者“為了更美好的生活”疑問:“那麼汽車司機有賠償技術摩托車司機嗎?”。

讀者Dũng認為“違規者應合理賠償技術摩托車司機”。

“技術摩托車司機和讀者在最後一段有個好結局,但技術摩托車司機也應因受損得到賠償”,讀者dova****@gmail.com接著說。

支持汽車司機應賠償技術摩托車司機,讀者Ngô Xuân Mười分析:“本來還應賠償技術摩托車司機的錢和名譽。怎麼能讓汽車司機上路不因自己的錯誤要求別人賠償?”。

賬號chuy****@gmail.com疑問:“根據法律,誰導致事故誰應賠償?”。

從另一角度分析事件後,讀者Hùng Tâm認為:“應嚴懲168號法令規定的粗心開車門錯誤,因為已有許多因此錯誤導致的冤死案件”。

根據讀者L.H.,對於這位汽車司機的情況,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應要求重新考駕照。原因是司機不懂法律,停車錯誤,開車門錯誤,還要求受害者賠償。

讀者Lam同意:“只要停車佔滿道路已經是錯誤,應扣全分並要求重新學習以記住”。

強調更多,讀者Trương Kiệt認為:“我認為停車不符合規定還導致事故的行為應更嚴厲處罰,不應只是罰那麼多”。

反向索賠300萬越南盾:是否構成搶劫財產?

關於汽車司機在事故後要求技術摩托車司機賠償300萬越南盾的情節,一些讀者提出這是否構成搶劫財產,如果是,應嚴懲。

讀者Vinh Nguyen提出意見:“如果沒有錄像,這件事會怎樣,送貨員損失300萬,汽車司機還會在路上繼續類似的狂妄行為。建議職能部門應嚴肅、徹底處理此事。是否構成搶劫財產行為?”。

律師Nguyễn Ngô Quang Nhật(胡志明市律師協會)表示,根據刑法第170條關於搶劫財產罪的規定,必須有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恐嚇他人精神以佔有財產的行為。

在此事件中,如果公安部門確定汽車司機沒有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恐嚇技術摩托車司機精神以取錢,則不構成搶劫財產罪。

實際上,雙方已和解,技術摩托車司機收回了這筆錢。這可視為雙方自願的民事協議。

根據民法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不違背社會道德的所有承諾、協議對各方具有履行效力,並應得到其他主體的尊重。

絕對不應有諸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恐嚇他人精神以佔有財產等行為,因為這是違法行為。

如果有賠償要求,應有自願協議,合法,遵守職能部門的指導,不應自行強加,可能導致誤解或不希望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