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地方政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了意見。

內務部長范氏清茶表示,草案已將一些任務和權限從人民委員會轉移給人民委員會主席。據此,人民委員會主席可以代表人民委員會決定屬於人民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的事項,並在最近的會議上報告,除了需要討論和集體決定的內容。

此舉旨在提升領導人的個人角色,確保在組織實施中的主動性、靈活性和創造性。草案還建立了跟蹤、監督、評估機制,以便及時調整分級、分權內容以適應實際情況。

草案還完善了規定,明確了人民委員會的共同任務和權限以及人民委員會主席的單獨權限,趨勢是進一步加強領導人的個人角色和責任。“這是在許多地方政府習慣於三級政府模式運行背景下的迫切需求”。

“擴大權限將有助於避免在行政單位重新安排後轉向兩級政府模式時的活動中斷”,茶女士說。

增強人民委員會主席權力'以確保新機器運行順暢'

在審查了199份法律文件後,內務部統計約有1,065項任務將被分級、分權給地方政府。其中,約40%的任務屬於人民議會,60%屬於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面對如此大量的任務,省級人民議會有超負荷的風險。因此,草案還補充了規定,允許省級人民議會進一步分級給同級人民委員會或鄉級人民議會。

然而,審查機構的代表——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指出,人民議會將其任務和權限轉移給人民委員會需要慎重考慮。

他認為,人民議會是代表人民意志和願望的機構,將其轉移給行政機關可能會扭曲每個機構的性質、功能和運作方式。這也不符合國家權力組織的原則,其中各機構必須有分工、協作和相互控制權力。

松先生認為,如果政府認為人民委員會或鄉級人民議會執行得更好,那麼應在國會法律或決議中建議調整分權,而不是讓人民議會自行分級。

國會主席陳清敏確認,在行政單位重新安排後,從省、縣轉移到鄉的任務數量將非常大,給基層幹部隊伍帶來壓力。面對超過1,000項任務被轉移,但每個鄉最多隻有60名幹部和公務員,各機構必須儘快審查、調整工作人員數量以滿足實際需求。

“國會常務委員會將盡快決定與鄉級行政單位重新安排相關的內容,確保按照政治局要求的進度”,他說,建議起草和審查機構繼續完善法律草案,確保質量,以便在6月24日提交國會通過時獲得高支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