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關於黃金經營活動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法令。新法令規定,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必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方式結算。該門檻由此前第232/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2000萬越南盾下調至500萬越南盾。
新規自10月16日起生效。根據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的第340/2025/NĐ-CP號法令,未按規定通過賬戶支付黃金買賣款項的行為,個人可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機構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翻倍,即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這意味著自10月16日起,單日買賣黃金價值500萬越南盾以上而以現金支付的個人,可能面臨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行政處罰。
第390/2026/NĐ-CP號法令還修改了原料黃金進出口及黃金經營活動管理責任的部分內容。已登記從事珠寶首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在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的條件下,可獲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簽發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
對於外資企業,越南國家銀行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或黃金珠寶工藝品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審議簽發年度原料黃金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越南法律設立,登記從事珠寶首飾、工藝品黃金生產加工活動,且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
法令還規定部分黃金種類的進出口,包括粉末狀、溶液狀、焊料片狀、金鹽、絲狀、管狀原料黃金,半成品珠寶黃金,以及用於生產電子元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醫療器械的黃金,按企業登記證書、海關法律及相關專門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