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剛剛通過了一項關於試點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以發展社會住房,其中包含了許多新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住房基金用於建設社會基礎設施項目、社會住房租賃項目的技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自行實施並負責多項手續,如:自行審計項目成本,確定銷售價格、租賃價格等。
根據政府總理的決定,建設100萬套社會住房的目標(2020-2030年)已經過去了一半時間。
在河內和胡志明市等大城市,對社會住房的需求很大,但許多項目實施仍然緩慢。
目前,越南的社會住房主要由私人投資。私人企業在開發和控制這種類型方面做得相當好。
目前,社會住房建設主要集中在兩點:如何讓企業能夠建房,以及讓居民有條件獲得住房。
一個住房項目有三個決定因素:土地、資金和法律。與國家相比,私人企業在創造土地和尋找項目投資資金方面更有優勢。
有了特殊政策,企業首先需要的是縮短社會住房項目投資建設的手續。
目前,企業辦理一個住房項目的投資手續需要通過多個不同的機構,而每個地方處理文件的時間是一個“未知數”。許多項目還要求附帶一些條件和繁瑣的手續,像是雞和蛋的問題。
例如,環境許可證的手續要求必須有基礎設計審查結果,而項目基礎設計審查單位又要求項目必須有環境許可證。
甚至,在同一塊土地上,投資主體建設的第一階段社會住房租賃項目已經運營,但第二階段的建設許可機構認為土地位置在商業服務規劃上,因此不同意投資主體應用社會住房的規劃標準。
到目前為止,項目的第一階段已經投入使用10年,而第二階段仍未開工。
在胡志明市,許多項目辦理手續拖延了4-5年仍未完成。有一個項目三年前舉行了奠基儀式,至今仍未開工。
國會上述決議主張讓投資主體自行實施、自行負責多項法律手續,有助於大大縮短社會住房項目的投資手續時間。
決議實施後,有望為長期受阻的項目找到出路。
企業在尋找土地建設社會住房時也遇到了法律障礙。具體來說,是關於規劃的法律、關於土地使用目的轉換的法律,以及是否允許轉讓或必須拍賣土地等。
長期以來,這些規定也被各地理解和應用不同,導致同一手續,有的地方能做,有的地方不能。
因此,辦理土地手續的流程也需要明確、透明。
另一方面,國會關於社會住房特殊政策試點決議的實施指導文件需要規定一個詳細的投資流程,統一的步驟,明確的手續辦理時間。
手續可以多,但不能在整個實施過程中增加,處理時間可以長,但不能拖延,不能“拉橡皮筋”。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大城市,很多人需要社會住房,同時也需要穩定、安全、衛生、適合錢包的住所。然而,越南的土地價格、住房價格相對於世界來說處於高位,相對於勞動者的收入來說過高。
這是市場的規律,即使是做社會住房,得到國家低息貸款支持,企業也不能以低價出售以適應大多數勞動者的收入。
因此,在實施發展社會住房的特殊政策機制時,也需要優先考慮社會住房租賃的類型。
與此同時,長期以來,企業通常傾向於建設社會住房出售而不是出租,或者出租出售,因為管理、運營這兩類住房相當昂貴。
如果國家使用金融工具來鼓勵,如獲得低息貸款、長期貸款,減少(免除)土地使用費和各類稅收,同時手續簡單、明確,企業將願意參與。
社會住房租賃還可以避免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的欺詐行為,如找人符合條件代購再轉售等,如輿論所反映的那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