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廣告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其中重點討論了管理由著名藝術家和有影響力人士推廣產品內容的政策。

國會副主席黎民歡認為,追隨偶像的消費趨勢是全球普遍現象,在數字時代不容忽視。一位中國著名TikToker曾在泰國直播銷售榴蓮,5小時內銷售額達到6.5億美元。在越南,一家汽車公司也邀請了足球明星大衛·貝克漢姆出席產品發佈會,以吸引媒體關注。

“媒體和名人對消費行為有很大影響。法律應為企業有效利用這一因素創造條件,同時控制負面影響和防止違規行為”, 黎民歡表達了他的觀點。

他指出,目前許多個人未能區分產品介紹、體驗分享和有償廣告活動之間的界限,容易導致違規。因此,相關部門需要提供具體指導,通過典型案例來說明,以便名人和企業清楚規定。 “可以使用視頻、信息圖表、問答集來幫助正確執行法律,避免風險”, 他說。

'需要管理民眾因偶像而購物的風險'

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興表示,許多意見建議加強對名人廣告的監管。然而,在市場經濟機制下,這是一項具有積極意義的商業活動,有助於促進生產經營,鼓勵創新。因此,草案並未禁止,而是明確了廣告內容傳播者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阮德興的說法,廣告是一項多方參與的活動。當發生違規時,相關方將根據違規的程度和性質受到相應處理。草案還增加了規定,要求廣告執行者負責核實內容和產品的可靠性,以避免虛假廣告、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

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清海建議政府明確規定相關機構在發生名人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利益時的責任。數字平臺上的廣告非常多樣化,因此需要合適和靈活的管理工具。

“必須從審查階段開始嚴格,控制社交媒體和大眾媒體上的內容,同時加強檢查和監督”, 阮清海建議。

國會副主席阮氏清則認為,數字環境中的有影響力人士應被置於明確的法律框架內,因為他們對消費行為和社會輿論有重大影響。草案需要規定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的機制,以確保廣告活動中的各方公平和保護消費者。

“網絡廣告和跨境廣告是潛藏許多風險的類型,涉及錯誤信息、逃稅和違反越南法律。因此,草案需要確保與網絡安全、電子商務、稅收和消費者權益法律的同步”, 阮氏清說。

廣告法修訂草案預計將於6月13日由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