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5日上午的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強調,個人數據領域的許多違規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特別是當這些行為發生在科技企業、跨國公司時。”如果罰款太輕,他們願意支付罰款以換取數千億的利潤”,他說。

引用國際經驗,黎國雄表示,美國、歐盟、新加坡等許多國家採用按收入百分比罰款的方式,可能高達600億越南盾(換算)。法律草案提議的最高行政罰款為30億越南盾,可增加到非法收入的10倍。對於將個人數據傳輸到國外的行為,罰款可達到上一年收入的5%。個人違規者可能被處以組織罰款的一半。

除了罰款,黎國雄副部長表示,法案授權政府詳細規定非金錢形式的處罰,以及計算非法收入的方法。

“個人數據與人權、隱私權相關,因此不能視為普通商品。開發必須與最高級別的保護並行”,他說,並確認政府建議保留禁止買賣個人數據的規定,以符合國際慣例。

‘重罰以使企業不敢從個人數據中牟利’

審查機構的代表,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到表示,根據性質、程度和後果,法案規定違規者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必須賠償。

由於行為的性質和嚴重後果,黎晉到同意需要規定更高的罰款以確保對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集團或收入數千億越南盾的科技企業的威懾力。

然而,法律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長江認為需要考慮對企業連續前一年收入的5%罰款。他舉例說:Viettel的收入接近190萬億越南盾,VNPT超過58萬億,MobiFone約23.5萬億。”罰款5%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他評論道。

目前,政府的第13/2023號法令規定,對許多與個人數據相關的違規行為處以50-70百萬越南盾的罰款。這些行為包括非法處理數據;當數據主體未被通知或不知道其數據處理活動時;收集數據不合適,超出限制,或更新、補充與目的不符。此外,如果個人數據的控制和處理方未能阻止、限制信息披露或繼續將數據用於廣告、營銷目的,儘管數據主體已反對,也將適用此罰款。

除了罰款,法令還適用附加處罰,如吊銷要求收集個人數據的行業的營業執照,沒收違法物品、工具,或暫停/停止活動1至3個月。

預計,國會將於6月23日通過《個人數據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