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由內政部起草的關於招聘、使用和管理公務員的法令草案。
該草案將取代政府的第138/2020號法令(在第116/2024號法令中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內政部提議增加一項規定,關於根據工作職位安排和變更工作職位,以及公務員等級的劃分。
具體來說,草案規定了對於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的工作職位安排和公務員等級劃分;以及變更工作職位的情況。
變更工作職位的內容包括公務員等級按照專業、業務能力高於當前等級的順序排列,以及公務員等級按照專業、業務能力低於當前等級的順序排列。
內政部表示,增加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在安排工作職位和公務員等級劃分中對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的具體角色和任務。
法令草案規定了使用公務員的機構負責人按照招聘工作職位的要求分配工作,培訓,跟蹤評估公務員履行職責、任務的情況。
內政部表示,上述內容旨在規定變更工作職位的情況,可以按照專業、業務能力高於當前工作職位等級的順序排列,或者由於不符合任務要求而安排到較低的工作職位。
通過這些內容,旨在明確使用公務員的機構負責人在制定具體方案作為審查依據,列出具備足夠標準和條件的公務員名單,可以變更工作職位,公務員等級按照專業、業務能力高於當前公務員等級的順序排列。
這一內容根據正在國會審議的第9屆會議上的公務員法草案的精神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關於工作職位安排和公務員等級劃分,法令草案規定,對於通過考試或審查在公務員使用機構中的人員,必須與招聘計劃中確定的工作職位相符。
使用公務員的機構負責人有責任按照招聘工作職位的要求分配工作,培訓,跟蹤評估公務員履行職責、任務的情況。
同時,有權招聘公務員的機構負責人決定對於通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的工作職位安排和與招聘工作職位相對應的公務員等級劃分。
公務員可以在滿足以下標準時變更工作職位,公務員等級按照專業、業務能力高於當前等級的順序排列:在變更工作職位前的連續工作年度中,質量評估達到良好完成任務以上。
公務員還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不在紀律處分期限內;不在執行紀律處分決定的時間內;不在被起訴、調查、起訴、審判的時間內…
另一方面,想要等級更高,公務員需要通過當前工作職位的數量、質量和進度來證明任務執行的結果。
這一群體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專業和業務水平,以承擔按照專業、業務能力高於當前公務員等級的工作職位,在同一專業領域內,根據工作職位描述和能力框架的要求。
另一個內容,草案增加了可以接受為公務員的情況,包括專家、科學家、法學家、優秀律師、傑出企業家、管理者、企業經營者;在政治系統中的機構、組織、單位工作但不是公務員的人員。
這一內容以適應正在提交國會的公務員法修改規定,特別是在吸引高素質人力資源和有經驗的人員,立即滿足公共部門工作需求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