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案件原告U.T.H.先生已提交執行申請。收到申請後,峴港市和旺縣民事執行局對M.R.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作出了執行決定,要求該公司向H.先生夫婦支付超過12億越南盾(保險金和利息)。
H.先生和M.R.公司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兩級法院已作出該公司敗訴的判決。
初審判決接受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強制M.R.公司向H.先生夫婦支付超過12億越南盾的保險金(保險金、暫計利息)——作為U.C.H.Q.先生的共同繼承人(Q.是H.夫婦的兒子,未婚無子女)。
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不接受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Q.先生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如實申報。
二審法院認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2021年12月29日,Q.先生與M.R.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
已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條款由公司預先擬定,其中在C部分詢問了被保險人的健康信息,Q.先生在所有“否”框中打勾。
2022年1月20日發現Q.先生死亡,根據職能部門的鑑定,原因是溺水,因此調查機構未立案。
根據規則條款,H.先生(Q.的父親)要求公司按照已簽訂的合同向作為繼承人的他和妻子支付保險金,理由是Q.的死亡與保險合同C部分關於被保險人健康信息的規定無關。
法院認為,有證據證明Q.因鼻竇炎就醫,但從未患有、就診或治療過腦瘤。因此,Q.先生未申報是有依據的。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參與者只需在顧問指導下簽字。所有“否”框的標記都是預先用機器打好的,保險參與者沒有時間和條件重新閱讀所有內容。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被保險人健康信息非常廣泛。在短時間內,保險參與者無法閱讀和理解保險公司提出的所有條款來選擇“是”或“否”。
Q.先生簽訂保險合同是因為當時有在一家銀行貸款的需求。
在這家銀行貸款時,民眾同時被建議購買保險,如果不購買,貸款將遇到障礙,因此保險購買者只需簽字而不查看、閱讀合同內容。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購買者是弱勢方,需要保護。
保險公司認為Q.先生未如實申報,拒絕解決他的權益是沒有依據的。
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