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共6章36條,比現行法律減少56條,重點包括提升律師隊伍政治素質與職業道德、放寬執業資格、簡化成為律師的程序,以及擴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草案在律師標準中新增政治定力、良好道德和廉潔要求,並規定每年強制參加政治與專業培訓。執業資格方面,草案允許法學領域高校教師或司法職稱培訓機構教師成為律師,並允許沒有法學本科學位、但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成為律師。成為律師的流程擬從4步縮減為2步。
草案還擬設立由司法部長決定成立的跨部門、獨立律師選拔委員會,越南律師聯合會主席擔任常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培訓機構、專家和律師代表擔任委員。草案允許律師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簽約,參與重點項目評估,擔任調解員、仲裁員或破產管理人;允許兩名成員以上的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引入非律師出資成員、設多名代表人、設立子公司,並在緊急情況下以電子或口頭方式簽約。草案同時下放權限,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成立律師團體及其分支機構。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多項內容,但建議進一步明確律師“堅決維護公理、廉潔和誠實”的標準。對於允許法學碩博無本科學位者執業,委員會未表示反對,但要求細化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社會責任的規定,並明確強制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長及檢查認可機制。
針對外國律師在越執業,委員會指出草案新增外國律師“每年參加強制培訓”的義務,但草案第13條對外國律師執業條件並未要求其具備越南法律知識或達到越南律師標準,除非參與越南法律諮詢,建議修改以確保清晰透明。對於允許非律師出資加入有限責任律所,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或僅以有限範圍試點並設專門監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