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招聘、使用和管理公務員的新法令草案由內政部制定,明確規定了公務員在7種情況下會被暫時停職。
7種公務員會被暫時停職的情況
具體來說,7種情況包括公務員有違反道德品質、生活方式的行為,引起負面輿論,影響組織和個人聲譽的情況。
其次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有貪汙腐敗、消極行為,給人民、企業、機構、組織帶來麻煩的情況。
公務員故意拖延、推諉、逃避責任,不履行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任務。
正在被審查、處理紀律處分,卻故意不執行有權機關在審查、處理其本人或他人違規行為過程中的要求,或利用職務、權力、影響力干預、阻礙紀律審查、處理的情況。
此外,其他被提議暫時停職的情況包括已被黨紀處分並正在等待審查、處理政府職務的人員。
有監察、檢查、審計機關或有權機關提出的暫時停職工作文件。
關於權限,草案明確規定,對於領導、管理公務員的暫時停職,由有權任命和管理的機關負責人根據有權機關的規定執行。
對於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由使用公務員的機關、組織、單位負責人決定。
暫時停職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暫時停職時間,但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審查暫時停職工作的流程
關於審查暫時停職工作的流程,內政部提議,從確定有暫時停職依據之日起,最遲2個工作日內,負責組織、幹部工作的機關、部門有責任報告、提議機關負責人作出暫時停職決定。
從收到組織、幹部工作機關、部門的提議之日起,最遲2個工作日內,機關負責人作出對公務員暫時停職的決定。
如果暫時停職不符合規定或公務員未被發現違規,從有充分依據之日起,最遲3個工作日內,機關負責人撤銷對公務員的暫時停職決定,並報告有權管理公務員的機關。
暫時停職決定和撤銷暫時停職決定(如有)必須在公務員使用的機關、組織、單位內公佈,併發送給相關機關、組織、個人。
關於被暫時停職的公務員,草案規定,被暫時停職的公務員根據有權機關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責任。
此外,暫時停職決定是審查、評定公務員當年工作未完成情況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