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貴原本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測量員。過去幾個月,企業經營困難,員工收入減少,他決定辭職。44歲的他意識到難以找到新工作,計劃轉行自由職業,賣早餐。

利用過渡時間,他辦理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手續。儘管實際月薪超過1000萬越南盾,公司僅按540萬越南盾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相當於I區最低工資(496萬越南盾)加上7%的培訓勞動者。這一繳納標準雖不違反規定,但僅為實際收入的一半。
根據規定,失業救濟金標準為離職前連續6個月平均工資的60%。按540萬越南盾的繳納標準,貴先生每月領取324萬越南盾,享受3個月,因為他已參加保險超過一年。他家在守德市租房,有一個正在上8年級的女兒。他預計這筆救濟金足夠支付女兒的暑期班和新學年準備。其他生活費用暫時依賴妻子的收入。
“有多少算多少,節儉一點也能過。基本上我得去工作才有收入”,貴先生說。
同樣每月領取324萬越南盾失業救濟金的潘俊陽表示“剛好夠付房租”。25歲的俊陽原是第3區一家科技公司的IT員工,月收入1400萬越南盾。一個多月前,他提交辭職申請尋找新機會。在等待工作期間,他申請了失業救濟金。
起初,陽先生的公司按實際領取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然而,自新冠疫情後,公司以困難為由將繳納標準降至540萬越南盾並持續至今。“工作時我只關心工資,沒注意保險繳納,現在救濟金太低也讓人難過”,陽先生說。不過,他也感到安慰,因為“有總比沒有好”,自己未婚,和朋友合租減輕了壓力。
陽先生和貴先生是那些領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失業救濟金的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是確保勞動者生活不陷入貧困的底線——在I區為每月496萬越南盾。全國2022-2023年度的統計顯示,平均繳納工資約為556萬越南盾,勞動者每月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約為330萬越南盾。

在胡志明市,社會保險局2020年至2024年6月的統計數據顯示,勞動者在整個失業救濟金領取期間(持續3-12個月)平均獲得的總金額接近2890萬越南盾。如果平均領取時間為6個月,每月平均救濟金超過480萬越南盾。其中,2020年平均救濟金僅為每月350萬越南盾,2024年最高,為610萬越南盾。
國家就業服務中心評估,胡志明市經常在全國失業救濟金平均水平中位居榜首。然而,這一救濟金水平與確保一個家庭生活的工資標準相去甚遠。根據Anker生活工資調查,2020年胡志明市(I區)家庭生活所需金額為750萬越南盾,2022年為855萬越南盾,2023年為861萬越南盾。
面對這一現實,越南總工會在對《就業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時,建議將失業救濟金比例提高到離職前連續6個月平均工資的75%,而非目前的60%。工會的獨立調查顯示,2023年年中勞動者家庭的平均月支出約為1170萬越南盾。上述失業救濟金水平未能滿足勞動者家庭實際生活費用的30%。
越南總工會政策法律部前副主任黎庭光認為,工會有兩個理由提議提高失業救濟金比例。
首先,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68號公約第15條關於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的規定,救濟金應基於實際領取工資、最低工資或勞動者的普遍工資標準。救濟金不應低於45%,最重要的是必須確保基本生活需求。
“目前的救濟金太低,使勞動者的生活面臨許多困難”,光先生說,並補充說為了應對,他們通常在尋找新工作時做很多兼職。
第二個原因是,截至去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的結餘超過672萬億越南盾,足以安全地提高勞動者的救濟金比例。例如,在新冠疫情爆發時,根據國會第03號決議,基金已提取約320萬億越南盾支持勞動者,為近363,600個單位減少繳納約75.95萬億越南盾。
然而,胡志明市就業服務中心主任阮氏玉淑表示,勞動者領取的金額基於失業保險繳納標準,繳納標準低將導致領取金額低。實際上,許多勞動者的繳納標準與地區最低工資相差不大,即他們未能按總收入標準繳納。
對比胡志明市社會保險局的參與數據和勞動、榮軍與社會事務部(現為內務部)的年度工資調查,可以看出明顯差異。例如,2020年,城市勞動者的平均收入超過1100萬越南盾,但繳納工資標準僅為790萬越南盾以上;類似地,2024年,平均工資超過1170萬越南盾,但繳納標準僅為940萬越南盾。
分析貴先生的案例,實際領取工資超過1000萬越南盾,但失業保險繳納標準僅為540萬越南盾。根據現行法律,企業和貴先生每月各繳納2%,相當於108,000越南盾。全年繳納總額為24%,相當於129.6萬越南盾,但每月領取標準為60%。由於參加一年,他享受最低3個月,從基金獲得的總金額為972萬越南盾,即接近繳納金額的3.9倍。差額金額由參與系統的其他人根據基金的共享原則彌補。
據淑女士介紹,目前最高領取標準可達2480萬越南盾。許多高工資的參與者仍能獲得足夠生活的救濟金。因此,為了改善失業者的實際領取金額,更重要的是推動按實際收入繳納失業保險的解決方案。
同樣,國際勞工組織越南社會保障項目主任安德烈·加馬認為,越南的失業救濟金比例——為繳納保險工資的60%——目前略高於新興經濟體的平均水平,接近高收入國家的水平。然而,實際領取金額低是因為繳納保險工資通常低於勞動者的實際收入。
從國際勞工組織的角度看,與其僅關注提高救濟金比例,更應優先考慮按勞動者的實際收入繳納保險。繳納工資標準越能準確反映收入,失業救濟金越接近生活需求。這也有助於改善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如生育、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