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議會第58/2026/NQ-HĐND號決議就地下空間的管理、開發與使用作出規定後,市政府明確了地下空間使用費的徵收邊界:在土地地塊範圍內,土地使用人使用地下至最大15米深度(自規定高程基準起算)無需繳納地下空間使用費。市財政廳代表介紹了這一口徑。

按照市政府安排,超過15米深度限制的部分,土地使用人只有在符合規劃、不與其它工程重疊、確保技術安全並履行全部財務義務的情況下才獲准建設。市財政廳、農業與環境廳、市稅務局及相關機構正籌備地下空間使用費的確定、通知、徵收、繳納和管理工作,並就責任分工和協調流程提出建議,確保按決議規定的義務發生時點實施。

市政府要求各部門、各鄉坊及特區、功能區管理機構核查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地下工程,彙總位置、邊界、高程、深度、面積、功能、業主、管理運營單位以及驗收、開發、使用時間等檔案數據,並依職權檢查、阻止和處理套取政策、造成流失浪費的行為。市政府同時出臺優惠、支持和鼓勵投資開發地下工程的政策,重點面向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區域、以公共交通為導向開發(TOD)的區域以及新城市中心。

Bcons集團董事長黎如石表示,企業正申請將黎文節公園改造建設為地下停車場,配套商業中心和社區活動空間,規模為地下5層。他認為,市政府規定地下空間財務義務是必要的,但地下開挖技術環節昂貴複雜,建議對15米以下部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費,尤其是服務公共交通並提升社區空間便利的項目。

胡志明市建築大學博士吳重陽建議,與其分散推進,不如集中研究需求明確、連接能力高、技術條件合適的區域選擇投資,試點項目可提供實際數據,用於完善規劃方法、投資模式和協調流程。他還提出劃分深度規劃分層標準:淺層(0至10米)用於商業和停車場,中層(10至30米)用於地鐵和技術基礎設施,深層(30米以上)用於大型排洪隧道或戰略儲備,並明確規劃編制、審定、許可、投資方和運營單位之間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