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2026/NĐ-CP號法令將於2026年11月30日生效,對彩票購買、銷售和兌獎等環節的違規行為規定處罰標準。根據法令第11條第1款,不具備參與彩票開獎資格卻仍購買彩票以參與開獎的個人,可被處以警告或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

關於資格範圍,法令援引財政部第75/2013/TT-BTC號通知第14條第1款,規定不得參與彩票開獎的對象包括未滿18歲者、依法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參與開獎者須屬於規定允許的群體,即越南公民、定居國外的越南人或合法入境越南的外國人。

銷售方同樣受約束。法令第9條第2款規定,向不具備參與開獎資格的個人出售彩票的組織,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依據法令第3條第4款a、b兩點,個人罰款為同一違規行為組織罰款的一半,因此個人售彩者可能被罰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法令還規定其他彩票經營違規行為的罰則:以任何形式刮改、塗改彩票以參與開獎或領獎的個人,可被處以6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偽造彩票用於參與開獎或領獎的個人,罰款為8000萬至1億越南盾。

該報道還列出購彩注意事項,包括核對自身是否符合參與資格、從合法銷售點或代理處購票、妥善保管彩票避免刮改塗改、不使用假票,以及在領取彩票時檢查票面信息並保留完整票面以便核對和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