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修訂化學品法:嚴格控制化學品買賣的規定

6月14日上午,有442/445名出席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修訂的《化學品法》。

嚴格管理與化學品相關的活動

此前,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黎光輝已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法律草案的報告、解釋、接受和修改。

有意見建議補充追溯來源、通過電子發票和產品痕跡管理生產、運輸的措施。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法律已有一些規定來追溯化學品的來源,具體:

使用需要特別控制的化學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在首次使用或更改使用目的之前,在化學品專業數據庫上公佈化學品類型和使用目的。

上述規定已確保嚴格管理化學品活動,並可以追溯化學品的來源。

關於化學品國家管理的責任,有意見建議更明確規定工商部在化學品國家管理中的責任;將所有分配給部門和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內容交由政府規定。

補充團體在發現、協調處理化學品安全違規行為、各級、部門在處理化學品危險、緊急情況時的活動規程中的責任;審查規定並交由政府分級。

關於這一內容,黎光輝表示,按照立法工作革新的主張,法律草案已取消關於化學品國家管理責任的規定。

規定政府的責任,分配牽頭機構協助政府執行化學品國家管理。

同時,化學品國家管理內容的詳細規定,各部、同級機構和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化學品國家管理中的責任,按照《政府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

詳細列舉被禁止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與現行法律相比,國會通過的新法律補充了更多被禁止的行為。現行法律規定4種被禁止的行為,但新法律規定了7種行為,並補充了許多更明確、具體的規定。

具體來說,根據通過的新法律,禁止侵佔化學品;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購買、銷售、交換、贈送、寄送、借用、出租、抵押化學品。

侵佔、購買、銷售、交換、贈送、借用、出租、抵押、偽造、修改、塗抹化學品許可證、證書、資格證書。

不提供或故意不充分、不及時、錯誤提供關於化學品危險特性的信息;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商品;危險化學品的丟失、洩漏;化學品事故。

使用來源不明的化學品,不得用於生產、經營和保存食品、藥品、製藥原料、化妝品、飼料、水產飼料、獸藥、農藥、肥料、日用化學品產品。

生產、進口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商品,不遵守本法規定,嚴重影響人類、基礎設施、財產、環境。

利用職務、職權、職業實施違反化學品管理法律的行為。

生產、經營、使用化學品嚴重影響人類、基礎設施、財產、環境;侵犯國家安全、化學品安全、社會秩序、安全;機關、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