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路局已批准永好—潘切高速在運營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規定普通路段小客車、總重不超過3.5噸的貨車及29座以下客車的最高時速為90公里,臥鋪客車及其他車輛為80公里。具體限速以沿線交通標誌為準。

方案同時規定5處互通立交匝道的最高時速為50至60公里,並要求在車輛駛離主線的過渡路段設置與匝道限速相符的標誌。安全車距按行駛速度確定:時速80至100公里須保持70米,60至80公里須保持55米,時速60公里時為35米。

公路局將方案實施交由第四公路管理區負責,要求其持續跟蹤和評估交通狀況及交通安全工作,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必要時,該單位須調整、補充方案或提請有權限的層級調整交通組織方案和交通標誌系統,使其符合基礎設施條件和實際交通情況。

方案還要求第四公路管理區與交警力量配合,加強信息交換,發現安全隱患並及時採取交通組織措施,以減少可能引發擁堵和交通事故的情形。檢查工作須結合線路實際通行情況,重點關注過渡段、車輛分流匯入位置、匝道及需要減速的路段;同時開展宣傳,使道路使用者瞭解限速、安全車距和高速公路通行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