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關於教師招聘、工資、制度的新政策

6月16日上午,460名出席的代表中有451名贊成,5名不贊成,4名未投票,國會通過了《教師法》。該法包括9章42條。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律對教師的招聘、制度、工資等方面有許多新規定。

具體關於教師招聘的權限規定,對於公立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構,教師的招聘由教育機構的負責人執行。

對於非公立教育機構,教師的招聘由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根據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規定執行;

對於人民武裝力量的學校,教師的招聘權限由國防部長、公安部長規定。

對於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教育機構,教師的招聘權限由教育和培訓部長規定。

關於教師的工資、津貼,新通過的法律規定教師的工資在行政事業工資體系中排名最高。

職業優惠津貼和其他津貼根據工作性質、地區、法律規定而定。

幼兒教師;在少數民族、山區、邊境、海島和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教師;特殊學校的教師;實施融合教育的教師;某些特殊行業的教師享有比在正常條件下工作的教師更高的工資和津貼。

非公立教育機構教師的工資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

在特殊行業工作的教師享有法律規定和教師政策中最高的特殊待遇。

關於支持教師的政策包括根據工作性質、地區的補貼;培訓、進修支持;定期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照顧支持。

對於從事掃盲、普及教育、借調、加強教學、跨校教學、分校教學的教師,給予流動津貼。

根據公務員法、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為教師提供其他支持政策。

除了上述政策外,在少數民族、山區、邊境、海島和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教師;特殊學校的教師;實施融合教育的教師;教授少數民族語言的教師;為少數民族學生加強越南語教學的教師;教授特長、藝術科目的教師享有以下支持政策:

根據規定租用公務住房或在少數民族、山區、邊境、海島和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時提供集體住所。

如果無法安排集體住所或公務住房,教師將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租房補貼。

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交通費用報銷。補貼、補助根據對象而定。

地方、教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和財政資源,制定支持教師生活、職業發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