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項關於彩票經營行政處罰的新規定將於11月30日生效。據《青年報》梳理,新規首次為“向未滿18歲者出售彩票”設定具體罰則:個人最高罰款1500萬越南盾,組織最高罰款3000萬越南盾。此前法律已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參與彩票兌獎,但缺乏對應處罰措施。
新規所依據的第389號法令將違規行為描述為向“不具備參與兌獎資格者”出售彩票。根據2007年第30號法令,參與兌獎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015年《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年滿18歲及以上的成年人。財政部2013年第75號通知也明確,彩票參與者須年滿18歲。因此,未滿18歲者不屬合法購彩者的規定自2007年即已存在,第389號法令新增的是處罰機制。
處罰對象不限於售賣方。根據該法令,不具備資格仍購買彩票參與兌獎者,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並被強制上繳違法所得。對未成年人的處理另有區分:14歲至未滿16歲者僅在其故意違規時處理,且只適用警告;16歲至未滿18歲者如被處以罰款,金額不超過成年人標準的一半。未成年人無錢繳納罰款時,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繳。
《青年報》指出,彩票禁令與禁止向未滿18歲者售酒、售煙同屬針對未成年人的“硬性”行業限制,與民法中允許未成年人進行與其年齡相符交易的“軟性”保護形成兩層機制。報道同時提到,街頭彩票銷售者多為老年人、殘疾人和處境困難者,主管部門需在規定生效前做好宣傳,處理具體個案時也應考慮違規者的過錯情節與處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