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場的代表一致同意,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地方政府組織法》。根據新法律,行政單位被組織成兩級:省、中央直轄市(省級)和鄉、坊、特區(鄉級)。
其中,鄉是農村的行政單位;坊是城市的行政單位;特區是在一些具有重要位置的海島上設立的行政單位,符合地理、自然條件、居民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確保國防和安全。
行政-經濟特區是具有戰略地位的地區,按照特殊模式組織,應用優越的機制和政策,旨在吸引投資,提高競爭力,促進地方、區域和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行政-經濟特區的設立由國會決定。
行政單位的分類是制定發展政策、建立組織架構、為地方幹部和公務員制定適合的制度和政策的基礎。各單位根據人口規模、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城市和海島特點等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政府的解釋報告,討論過程中有意見建議考慮保留省轄市模式,其性質與特區相近。然而,中央第11次會議的第60號決議和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已經明確,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是一貫的主張,需要在法律中制度化。因此,法案沒有規定如省轄市、省轄鎮這樣的中間行政模式,這些在舊法律中是縣級行政單位。
目前全國有84個省轄市,53個鎮和2箇中央直轄市轄市:守德(胡志明市)和水原(海防)。

一些意見還建議擴大特區的概念,不僅限於海島,還可以應用於一些具有特殊地位的內陸地區。接受意見後,政府已經修改法案,增加特區政府自主權和責任,為處理突發事件創造條件,有助於保護國家在海島的主權。同時,特區政府被期望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海洋潛力,融入國際經濟,吸引居民來生活和工作,促進海島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還規定,省級有責任更加強力地分權和授權給特區政府。根據發展要求和國防、安全保證,各省可以建議政府提交國會審議,決定適用於每個特區的特殊機制。
修訂後的《地方政府組織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