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10月20日發佈第89/2026/TT-BGDĐT號通知,修訂補充小學、初中和高中學生評價規定,自12月1日起生效。通知要求省級教育培訓廳主持為轄區內學校建設、審定並提供部分計分科目的定期統一試卷,具體科目由教育培訓廳選定。

統一試卷的適用範圍包括五年級、九年級和十二年級。按通知安排,五年級在學期末和學年末使用,九年級和十二年級在第一學期末和第二學期末使用。教育培訓部要求試卷符合普通教育課程的要求標準,並保證同一年級各校之間保持一致。

考試組織仍由學校負責。通知規定,學校承擔監考、評卷和成績彙總,須確保客觀、公平、實質,並對本校學生的考試評價結果負責;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和年級仍由學校自行命題。

在初中和高中階段,學校在具備設施、信息技術基礎設施、軟件條件並按教育培訓部指導運行的情況下,可組織定期機考。機考形式須提前向學生和家長通知技術要求。通知明確,機考答卷和成績在滿足完整性、真實性、保密、存儲和依法調取等要求時,與紙質答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還規定,殘疾學生在機考時獲得合理調整;即使經過調整仍無法參加機考者,可改用紙筆考試或其他適當形式,成績同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