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宣判'救援航班'案件第二階段

其中,被告人陳松(前太原省外事辦公室副主任)、阮文文(前廣南省衛生廳副廳長)和黎玉祥(前廣南省文化體育旅遊廳副廳長)均被二審法院減刑。

具體而言,二審法院考慮了11名被告的減輕情節。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但已表現出悔改態度,積極與有權機關合作,在工作中有許多成績。因此,有理由部分接受被告的上訴。

特別是,被告人陳松已額外繳納超過19億越南盾以彌補案件後果。

其中,涉及企業、公司犯罪的被告群體“行賄”犯罪的部分原因來自於國家機關部分幹部的刁難。這也是“請託”機制的一個弊端,因此有理由部分接受被告的上訴。

評估案件情節及新情節後,審判委員會宣佈被告人陳松因“受賄”罪被判6年徒刑,因“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務、權力”罪被判4年徒刑。

總刑罰為10年徒刑(一審判決,被告人松因“受賄”罪被判7年徒刑,因“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務、權力”罪被判5年徒刑,總刑罰為12年徒刑)。

被告人阮文文被判1年9個月徒刑(一審因“受賄”罪被判2年徒刑)。

同罪名,被告人黎玉祥被判1年6個月徒刑(一審2年徒刑)。

被告人陳氏娟(金色蓮花越南公司經理)因協助被告人陳松犯“受賄”罪被判1年6個月徒刑。

其餘七名被告因“行賄”罪被判從2年緩刑到2年3個月實刑不等。

據審判委員會,這是一起性質特別嚴重、複雜的腐敗案件,發生在COVID-19疫情爆發期間,受到社會輿論特別關注。

被告的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確活動,改變了黨和國家對保護海外越南公民以及在COVID-19疫情特殊情況下被困公民的政策和路線的人文性。

利用黨和國家的上述主張及被賦予的職務、權力,一些在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工作的被告協商行賄/受賄,違反公務以建議、提議批准企業將公民帶回國內在當地進行醫療隔離的主張。

被告直接或通過中介“聯繫”、“協商”與衛生部幹部行賄/受賄大額款項以獲得批准、審核公民(散客)搭乘單獨航班的文件。

此外,有被告利用工作職位“定價”公民以謀取私利;指導、慫恿相關人員虛假申報,隱瞞犯罪,阻礙職能機關調查、澄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