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今年頒佈的第283號法令對不保障勞動者法定休假的用人單位設定了罰款標準。據民智報報道,用人單位若未按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休婚假、喪假等個人休假或無薪休假,可能被處以200萬至500萬越南盾罰款。該法令第7條規定,這一標準適用於個人違規;組織違規的罰款為個人標準的兩倍,即最高1000萬越南盾。
上述處罰對應2019年《勞動法》中的休假條款。該法規定,勞動者本人結婚可帶薪休假3天,子女(親生或收養)結婚可休假1天;勞動者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含養父母)去世,以及配偶、親生或收養子女去世時,可帶薪休假3天。勞動者休這些假期須通知用人單位。
該法還規定,勞動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或父母再婚、兄弟姐妹結婚時,可休無薪假1天,並須通知用人單位。其他情形下,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休無薪假。
《勞動法》將休息制度列為勞動者權益的一部分,包括工作時間內休息、換班休息、每週休息、節假日休息、年假、個人休假和無薪休假。對於道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輸,海上油氣勘探開採,海上作業,藝術,輻射和核技術應用等特殊行業,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由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但須符合該法第10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