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從天而降’稱有1000億美元做南北鐵路項目,難以想像

6月18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鐵路法》(修訂)項目。代表們關注的內容之一是規定指定投資者投資鐵路系統。

同奈代表鄭春安表示,法律草案規定指定投資者必須證明有足夠的能力和資金安排能力。這一規定的目標是正確的,但代表認為需要補充以確保在證明財務能力方面的可行性。

根據鄭先生的說法:“投資者不能僅僅提供一個關於所有者資本、借款資本如何的一般報告…相反,必須有更具體的標準來評估投資者的財務能力。最近有一個投資者說他們有1000億美元可以做這個項目(南北高速鐵路),這個投資者就像從天而降,很難想像,證明。”

同奈代表團還認為,新法律草案主要規定了投資和大部分給投資者,但尚未規定承包商。

“儘管我們必須清楚你有錢你可以做任何你想做的投資;但承包商必須按照建築規定,技術上正確,但我們似乎沒有看到承包商的部分,只有一個選擇承包商的條件,而選擇承包商也不清楚,”鄭先生分析說。

代表建議將選擇承包商的規定納入法律,因為中標承包商正在做重點工程,如長高速鐵路、專用鐵路、城市鐵路等非常特殊的工程。

河內代表黃文強同意政府的解釋:在緊急、特殊情況下,特別是在缺乏競爭承包商的鐵路項目中,指定承包商是必要的。報告還強調了公開所有指定承包商合同以防止腐敗。

然而,根據他的說法,法律草案(第32條第1款和第4款)的規定尚未體現這一精神,而幾乎規定允許指定所有承包商,並且沒有規定必須公開指定承包商合同。

代表提出了第2款規定對建設工業綜合體和鐵路技術轉讓項目的指定承包商(第1款)。然而,規定尚不明確,因為鐵路項目投資者和工業綜合體項目投資者可能相同或不同。

或者第3款規定投資者可以決定使用有鐵路項目諮詢和實施活動的外國承包商。根據代表的說法,如果這樣規定,意味著在項目的建設安裝或其他合同中不能使用外國承包商…是不合適的。

因為有許多施工環節,國內承包商尚無法完成,必須僱傭外國承包商。僱傭外國承包商時必須遵守第38條第3款的規定,即外國承包商必須承諾向越南合作伙伴轉讓技術,培訓人力資源。

投資者‘從天而降’稱有1000億美元做南北鐵路項目,難以想像

與此同時,平順代表阮有通認為法律草案確立了一個正確的方向,當法律化與公共交通(TOD)相關的城市發展機制,特別是有效開發鐵路站周圍的土地基金。

這是符合國際慣例和越南實際需求的解決方案,在預算有限、公共債務高企,而基礎設施投資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

通先生認為,允許地方政府靈活調整TOD區域的規劃指標、土地使用,不需要整體調整,是突破性的,為許多進度緩慢、資金超支的城市鐵路項目解困。

規定地方政府保留從TOD區域土地開發收入(扣除費用後)的50%是一個合理的分享機制,幫助地方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重新安置、發展衛星城市和減輕中心城市的負擔。這也是分權、分責政策的證明。

儘管如此,通先生建議補充更明確地規定鐵路投資者與地方政府在制定、審查和組織實施TOD區域規劃中的協調責任。

“在實踐中,誰負責規劃,誰負責審批,誰負責土地拍賣、分配土地基金…如果不立即在法律中明確,很容易出現問題,”通先生說。

另一方面,代表建議需要明確選擇TOD土地開發投資者的機制,特別是在大型車站如中心站、國際站、區域樞紐站。

優先公開公平的土地拍賣,限制違規指定投資/轉讓,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鼓勵按照PPP模式聯合開發TOD,避免完全私有化基礎設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