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政府向國會提交了關於處理因法律規定而遇到的困難和障礙的決議草案。

司法部長阮海寧表示,由於法律、國會決議、法令、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規定而遇到的障礙,必須按照《法律文書頒佈法》的規定處理。

為了確保靈活性,及時在法律和決議未修改之前解決“瓶頸”問題,政府提議頒佈規範性法律決議,以調整國會法律和決議中的一些規定,並在最近的會議和國會會議上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會報告。

如果同時需要修改和補充不由政府提交的國會法律和決議、法令、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則必須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政府的決議必須在2027年3月1日之前明確確定失效時間。

政府提議在法律規定有障礙時調整規定

確定“矛盾、重疊”的標準是同一文件或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規定矛盾;規定不明確、不合理、不可行,導致應用和執行困難。規定增加了遵守成本的負擔;限制了創新,發展新的商業模式,釋放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和國際一體化。

調整法律和決議的規定必須確保權力控制,預防和打擊腐敗、消極和浪費;在處理法律規定遇到的障礙過程中,預防和打擊集團利益和局部利益。調整必須確保快速、及時、有重點地處理實踐中緊迫的問題,使法律成為競爭優勢。

此外,調整需要確保人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經營自由權、財產所有權和合同自由權;不增加人民和企業的責任。

法律和司法委員會同意政府頒佈規範性法律決議,以調整國會法律和決議中的一些相關規定,及時解決“瓶頸”問題,類似於國會一些法律和決議中規定的特殊處理機制。

然而,為了確保嚴密性,委員會建議優先考慮修改法律和決議以解決障礙的方案,特別是對於2025-2026年立法計劃中的法律和決議項目。此外,當國會頒佈這一決議時,委員會建議審查和修改一些提交國會通過的法律草案中關於特別機制處理困難和障礙的規定,以確保與決議的規定一致。